说到犯罪,人们的脑海里想到的往往是盗窃、诈骗、抢劫等,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追债也可能导致犯罪。在人们看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身为债主把欠款追回来理所应当,怎么会犯罪?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团队近日办理一起因不当讨债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李全利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魏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作为一名厨师一直在郑某承包的厨房工作,工资结算方式为先由郑某和饭店老板结算,然后郑某再和魏某等人结算。
2017年9月,郑某领到工资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发放,经魏某索要,郑某把工资发放给魏某。但是郑某对之前承诺的路费、误工费却不愿支付,魏某和两名同事在宿舍内与郑某发生了口角和肢体冲突,三人在宿舍里向郑某要了1530元(数额未达到路费、误工费)。郑某以语言相威胁并掏出电话要找社会人士对魏某等人进行报复,魏某一是处于害怕的心理,二是想继续讨要剩下的工资,遂把郑某的手机拿走。魏某拿走手机后,一直将手机放在家里,魏某打算郑某支付剩余工资后,就将手机归还郑某。不料郑某却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魏某等人抢劫,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对魏某等人以涉嫌抢劫罪予以立案,并对魏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律师办案
魏某被刑事拘留后,魏某家属得知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团队有丰富的成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遂委托李全利律师团队,李全利律师和尹玉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向办案民警了解了案情,紧接着就到莒南县看守所会见了魏某,李全利律师团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搜集了客观证据,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再次沟通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尹玉洁律师到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了律师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出不予批捕要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没有批捕魏某。
律师观点
犯罪嫌疑人魏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魏某并没有非法占有郑某财物的目的。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占有的非法性,也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二是要有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有直接故意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魏某作为一名厨师跟随郑某工作,郑某拿到工资之后以各种理由不予发放,魏某和郑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魏某作为债权人索要自己的工资是有合法依据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犯罪嫌疑人魏某拿回自己的工资后,郑某拿出手机要打电话进行威胁,魏某处于害怕的心理,再加上魏某想继续讨要剩下的工资才拿了郑某手机,魏某取得手机后,并未使用、损坏、转卖或藏匿,一直等待着郑某给自己打电话赎回手机。魏某扣留手机只是一种讨债方式,目的是索要工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从客观上看,犯罪嫌疑人魏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当场劫取财物。
所谓的暴力、胁迫是指以实施暴力侵害或其他强制力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魏某只是和郑某发生了口角和身体的冲突,并不足以使郑某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特别是在拿回工资之后,郑某还当场拿出手机威胁魏某等人,可见郑某并没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相反郑某依然在实施威胁,从郑某的言语中可以充分证明魏某等人只是和他们发生了口角和一些轻微的身体冲突,并不是到达暴力、胁迫的程度,不构成抢劫罪。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本案中魏某是基于债权债务向郑某讨要工资,并不构成抢劫罪。
律师建议
1. 就案论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往来频繁,债务纠纷增多,导致索债引发犯罪的情况频发。这其中既有普通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法律观念,证据意识不强不懂或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所致;也有因赌债、高利贷等纠纷中债主不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引起。值得警惕的是:追债中往往有一些社会上的讨债公司、讨债人员。这类讨债人员惯用拘禁、人身伤害等手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2. 据事言理,人们常说:“借款有因,还款有责,催款适时,追债依法。”就是提醒人们重品性,守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学法、守法、用法:一则债权必须合法,只有合法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二则强化证据意识,保存好证明债权存在的凭证。三则恪守诚信,做到有借有还,自觉抵制赖账。四则理性处理纠纷,遇到欠账不还者通过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坚决杜绝纠集社会人员使用非法手段追债。
讨要工资变抢劫——非法要债应注意
作者:三禾律所来源:三禾律所

说到犯罪,人们的脑海里想到的往往是盗窃、诈骗、抢劫等,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追债也可能导致犯罪。在人们看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身为债主把欠款追回来理所应当,怎么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