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柬埔寨,人们往往脑海中闪现的或是吴哥文明,又或是高棉历史,与神秘和古老萦绕在一起的国度。它似乎与“开放”毫不相关。但近日,我有幸参与考察了柬埔寨的投资环境,与当地的一些主要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了会谈,才发现,柬埔寨在投资环境上居然只能用“开放”来形容。这个被湄公河哺育的国家,其实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块待人梨耕的“黑土地”。
一、柬埔寨投资概述
柬埔寨2014年的GDP为167.09亿美金,近年来整体经济水平保持着7%的增长速度。但是,其2014年的GDP仅相当于朝阳区四分之一,尚处于一个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按照中国发展历程的时代来给现在的柬埔寨找个定位的话,那么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时期最合适不过。
如今,柬埔寨政府以“热情好客”的姿态将投资的大门面向全世界的投资者敞开,其中亦包括金融行业。如果在柬埔寨投资,那么必不可少的需要和相关的审批机关打交道,如柬埔寨投资局(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CIB),若是投资金融机构还需要涉及柬埔寨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NBC),相当于我们的央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均在起步的初级阶段。在投资环境方面,外来投资者在柬埔寨的投资,基本上除了土地投资以外,任何行业的都不受到限制。但是,美中不足之处便是柬埔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自由的外汇环境
对于投资者来说,外汇问题是投资当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柬埔寨可谓是“金融自由港”,实行外汇自由兑换政策。根据柬埔寨《外汇法》规定:“允许居民自有、持有外汇。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受到管制,但是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国家报告。只要在柬埔寨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因此,在柬埔寨投资者可自由地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与其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更有甚之,相较当地货币瑞尔,政府机关对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更倾向于使用美元支付,在银行中美元的存款利率高达5%以上以及大多数ATM都可以支取美元。
三、开放的投资环境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此,出台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及《修正案》来为投资者提供诸多的投资优惠和权利。而投资者该如何的享受到这些优惠和权利,这便不得不提及柬埔寨投资局(CIB)。柬埔寨投资局(CIB)是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ambodian Development Council, CDC)的一个下设机构,它的职责便是,受理和审批所有投资者为了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而提出的申请。
就投资行业和领域而言,除土地投资外,外商在柬埔寨投资,基本上不受到比例的限制。根据柬埔寨《土地法》规定,“禁止任何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外商控制的法人)拥有土地,但合资企业可以拥有土地,其中外方合计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以及《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十六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为此,想要在柬埔寨投资土地只能通过合资企业的模式进行。
除此之外,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问题,想必是绝大多投资者着重关心的一点。
在柬埔寨,其国内的金融监管主要是由柬埔寨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NBC)负责。在柬埔寨投资金融机构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设立新的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入股现有的金融机构。
关于设立新金融机构的投资,根据《国家银行组织和行为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微型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从柬埔寨国家银行(NBC)取得执照,并接受其的管理和监督。”而入股现有的金融机构,目前柬埔寨《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中并未对关于股东的资格和持股比例进行限制。但根据经验,当地更倾向于有金融背景的投资者加入,并且随着近年来的投资量逐渐增多,对于股东审查也趋于严格。
四、法律环境薄弱
投资均有风险,而在柬埔寨投资有特殊的法律风险需要予以关注。
首先,由于柬埔寨现有的法律制定时期分别处于民盟时期、金边政权和王国政府这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并且没有统一的规整。由于既定的历史背景,这导致了不同时期制定法律,在法律适用过程、在法律执行的时候会出现冲突、混乱的局面。
其次,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薄弱,较为混乱,法律适用性差。与开放的投资和外汇环境配套的法制环境非常落后,金融等领域尚没有细化的法律出台,如《信托法》等,而现存的部分基本法较为陈旧,如《柬埔寨合同法》制定于1988年,已不能完全适应新业态。
柬埔寨的投资法律环境
作者:张璇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提到柬埔寨,人们往往脑海中闪现的或是吴哥文明,又或是高棉历史,与神秘和古老萦绕在一起的国度。它似乎与“开放”毫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