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利不再“沉睡”的几点建议

来源:通力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我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 推出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目的是促进专利的应用, 让“沉睡”专利实现其经济价值。
前言
我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 推出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目的是促进专利的应用, 让“沉睡”专利实现其经济价值。目前正值专利开放制度实施两周年, 本文拟对该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 从现象探究其本质,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概述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1919年修订的专利与设计法(Patent and Design Act), 称作Patent License of right。德国、法国、俄罗斯、南非等国的专利法也规定了开放许可制度, 名称略有不同。比如法国称之为“任职许可”, 德国称之为“Lizenzbereitschaft”。虽然有各种称谓, 但核心均是专利的所有者允许任何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其专利。我国在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专利法中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即专利法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要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接受要约(可理解为承诺), 即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方式。
专利开放许可的流程为: 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1],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进行公告, 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声明, 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声明向专利权人提出愿意实施开放许可专利通知并缴纳许可费(如需缴纳), 专利权人在接收通知并收取许可费后, 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即生效,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 以此作为年费减免的凭证。
二、专利开放许可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1日印发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组织开放许可试点, 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等各方面的准备。其中试点的省份包括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湖北、陕西等重点支持省份。同时还部署在2022年底前, 将有超过100所高等院校、科研组织、国有企业参与试点, 达成专利许可超过1000项。
北京市作为重要的试点对象, 其截止2023年5月9日已累计通过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搭建的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开放许可专利2689件, 发布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同时北京市的试点工作更倾向于支持高校积极探索免费或零入门费等专利开放许可策略, 与创新型企业共建专利转化运用长期合作新模式, 采取免费和零入门费的开放许可专利数量超过已发布专利总数的20%。
从上海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在2023年5月29日发布的信息可知[2],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自试点以来, 已推动50家企事业单位发布专利开放许可声明240件, 引入清华大学等外省市专利开放许可声明610件, 促成专利开放许可交易45项, 其中免费专利开放许可27项, 并落地了全国首单专利开放许可交易保证保险。
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截止2023年4月26日全省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已在全省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信息发布平台登记开放许可专利信息520项, 匹配推送中小企业600余家, 达成“一对多”专利开放许可45项。
截至2022年底, 江苏省共有32所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信息660项, 其中, 15所高校与138家中小企业达成许可协议, 涉及专利398件, 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 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已经发布了1858件专利许可信息, 其中, 收费专利396件, 免费专利1462件, 对外免费的专利许可中, 大部分来自各高校和科研所, 包括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大学等。而收费的专利中, 许可费挂牌低于1万元的专利有324件, 占比81%, 足以反映浙江省采用的是以免费或低许可费的方式来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并对相应技术进行推广。同时浙江省还设立了“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 该平台通过算法将专利技术精准匹配给适用的中小微企业, 解决了专利权人和潜在被许可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免费许可和信息匹配推送的措施, 让浙江省在2022年9月就已经完成了580份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签署, 远超其预定的200份合同的目标。
根据《2022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相关情况显示[3], 目前广东省超过180家高校院所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 发布11520条专利开放许可信息, 达成专利开放许可2920件, 成交金额达874.512万元。
目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已征集有效专利1012件实行开放许可[4], 并通过“知慧桥”湖北专利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四川省截至2022年7月5日, 第一批共计征集到313件, 经筛选后, 确定110件首批开放许可试点专利。这批开放许可试点专利中, 有76件来自四川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和攀枝花学院等4所高校, 26件专利分布在省内重点企业, 有8件专利分布在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科研单位。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各试点省份的开放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来看, 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点:
1. 专利权人主要来自于高校和科研所, 企业占比较少。
众所周知, 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科研实力很强, 但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较差, 且一般研究目的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产品, 因此在匹配适用该技术的企业时存在信息配对难的问题, 需要借助开放许可平台来减少匹配成本, 同时还能通过许可他人实施来获得许可费以及减少年费的投入。为此, 各个高校都积极地参与到开放许可的试点工作当中。而企业则具有较强的技术转化能力, 更倾向于自己实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 不愿意利用开放许可制度的最大原因就是“拟自行产业化实施”, 如下图所示:

2. 从数据可以看出, 专利开放许可数量虽然能够达到《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部署的1000件, 但大部分都是免费或低许可费的专利。
专利权人许可的目的是获取利益, 虽然免费许可实施可以获得年费的减免, 但并不会成为专利权人选择开放许可的持续动力。由于目前还在试点阶段, 不排除还存在政策推动的影响, 部分高校为了完成政策任务而降低许可费用促成开放许可的实施, 以此达到制度推广的目的。
3. 大部分交易平台仍是依托之前的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平台, 技术分类和信息披露均不尽人意。
我国在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前已有类似的平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的名单, 截止2016年6月, 我国共有41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但大多受地域限制, 交易信息闭塞, 实际专利交易量极为低下, 运营状况不尽理想, 且各交易中心之间“各自为政”, 缺乏协调联系, 信息交流不畅通, 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 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专利交易网, 不利于专利技术在全国市场的流通。目前的开放许可服务平台基本上也是沿用之前交易中心的框架, 止步于简单的信息展示, 如下图所示:

交易网页上没有显示专利的技术应用领域或对应产品的信息, 不便于潜在被许可人通过检索寻找目标专利, 甚至缺乏基本的专利分类, 背离了专利开发许可制度为专利交易信息流通提供便利的初衷。平台是一种价值创造形式, 其核心是整合效应; 服务是平台的核心, 当专利交易活动无法在平台内顺利进行, 意味着该平台缺乏核心价值, 无法聚集相关资源, 承载更大的价值追求。[5]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 笔者结合各试点省份工作中的亮点部分, 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1. 从政策上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开放许可的试点工作中。
相比高校而言, 企业虽然在专利技术的转化率上遥遥领先, 但由于其申请基数较大, “沉睡”的专利数量也是比较可观的, 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引导,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比如将专利开放许可数量纳入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分指标中, 同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的分值占比, 以提高企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积极性。
2.鼓励专利权人采取阶段性免费的开放许可路径。
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促使专利权人更倾向于选择阶段性免费的开放许可方式, 而不是现阶段大部分专利权人所采用的免费或低许可费的方式。阶段性免费许可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建立专利许可链接, 同时可以培养被许可人通过开放许可方式获得技术授权并实施的习惯。另一方面, 阶段性免费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设置免费的期限或条件, 在期限届满或满足条件后可以收取相应的许可费用, 对专利权人也是一种持续性激励, 能以利益驱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自发、持续地运转起来。
3. 建立全国性的开放许可数据平台。
目前的开放许可信息平台是区域分散且不智能的, 这对专利信息流通造成极大的不便。建议将各个地区的交易平台进行整合, 形成全国性的平台, 使专利信息不再被地域分割。同时设置专利分类及智能搜索功能, 便于被许可人快速锁定目标专利。平台还可以学习浙江省的“专利鹊桥”系统, 采用AI等方式对专利进行深度分析, 再与市场上的企业进行精确匹配, 最后将对应专利信息推送给相应企业, 主动促成专利开放许可。
结语
前不久,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国知发运字〔2023〕7号), 其中重点措施包括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 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笔者相信,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中国专利制度发展的一项创新举措, 有助于解决“专利沉睡”的问题, 对于畅通成果转化渠道、助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开放声明的内容包括: ①专利信息; ②专利代理机构; ③专利权人承诺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1.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 2.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本专利; 3.专利权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内, 专利权人保证维持专利权有效; )④自行实施专利的情况; ⑤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状况; ⑥许可期限; ⑦许可使用费标准等。
[2] https://www.shanghaiip.cn/wasWeb/qt/fbgl/info?id=2661
[3] http://amr.gd.gov.cn/zwdt/mtgz/content/post_4174568.html
[4] http://zh1.hbipdc.com:8090/hbPatentPublic/patent/storeList
[5] 崔晓明等.交易成本、网络价值与平台创新[J].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4, 3: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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