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近期,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为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所涉及的村民,其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案土地及项目的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后,刘某某多次拨打相关电话询问,某行政机关表示其未收到申请,也不是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主体和公开主体。刘某某认为该行政机关未给予其任何与申请公开内容相关的答复,故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定期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网上预留的联系方式,以便群众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回复;对申请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申请者,应积极进行释明,引导群众向相应的机构进行申请,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群众知情权。虽然该行政机关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其能够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而未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判决确认该行政机关未做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官提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找对主体,需要知道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二是需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内容要明确,材料要齐全;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回复,确定申请之日很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利
作者:阿依淑娃克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