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起实行的《商标法》初次将声音商标纳入我国商标专用权客体范畴,2016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5月14日完成正式发证,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对我国商标注册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声音商标作为新生事物,其法律机制尚未完善,再加上本身的特殊无形性、易传播性、受限性等特点,导致声音商标在法律保护中存在诸多难题。
一、声音商标的特点
(一)特殊无形性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类型,是通过特定声音或特殊乐曲来区别商品的标记,又可称为非形状商标。传统的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等组合的,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固定有型的实体,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视觉方式辨别看到的标识样式和存在。而声音商标较为特殊,其既无法让人看到又无法让人触摸,感受方式与传统商标差异很大,是一种通过听觉感知的商标,具有特殊的无形性。它追求的是被人听见,并通过不断地重复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使消费者对听到的声音产生共鸣。
(二)易传播性
声音商标以某种声音为表现形式,即使不同种族的人也可以基于共通的情感去对特定声音的旋律、音调、节奏进行共同的理解和辨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声音商标表现出来的传播能力更加强大,它所传达的内容清晰明了,以一种新的形式更加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与此同时,声音商标的易传播性也给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大的契机,容易造成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带来更大的侵权危害。
(三)使用环境的受限性
传统可视性商标是一种用于商品上的标记,往往与商品不能分离,且附着于商品之上。而声音商标是以发出声音的方式存在的,其往往需要借助播放声音的设备,比如广播、手机、电视等电子产品. 因此,当声音商标伴随产品或者服务出现时,并不如可视性标志一样简便,反而可能要附加一些播放设备,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声音商标使用设备的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讲,声音商标的存在环境是受限制的,每个声音要通过电子设备播放,导致对声音商标的使用变得复杂化,继而对其保护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二、声音商标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声音商标是否发生混淆的判断存在困难
为了保护商标对相同商品的辨识功能,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人在近似或相同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而防止商标混淆也是商标法对于商标保护的前提,即防止他人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近商标,而造成消费者区分不清而错误选择商品。
但是基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它不像传统商标那样可以通过外形上的相似度分析是否发生商标混淆,我们只能通过声音来对它的差异进行断定。“听”出来的东西肯定不如看到的东西来得明确、直观,而且个人的主观感受不同,每个人听到的声音也有不同的感觉,造成对声音的判断浮动性更大,所以混淆原则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实践中我们仅仅通过听觉的直观感受,是无法准确判定是否发生混淆,对其侵权认定是很困难的。
(二)擅自制造、伪造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难以鉴定
声音商标的首要特性就是需要具备准确的识别度,声音作为人类共用的财富,非独家垄断,多数情况下在电视、电影、商场、餐吧、广播等服务行业中都会应用,有人便会对声音商标进行复制造假,伺机擅自制造、伪造别人已经申请注册过的声音商标,从而无法突显原声音商标的识别度。有的将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截取其中一小段来进行注册,有的仅仅篡改一两个音符,这样的侵权行为都比较隐蔽,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发现的,其检测也会存在技术上的难题,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进行仔细鉴别,侵权认定费时费力。
(三)声音商标权与音乐著作权的竞合与冲突
声音商标和《著作权法》在声音商标的审核上会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同时在对声音商标和音乐作品的保护上也会产生相应的冲突。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便是作品,对于那些符合“作品”条件的声音,比如音乐固然也属于作品,如果对音乐作品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此时在二者之间便会产生权利竞合,既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声音商标的申请人截取了音乐作品一小部分或者片段来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审查部门对于这种比较简短的音乐标识是很难察觉出来的,这种声音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便会造成声音商标权和音乐著作权间的冲突。
三、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声音商标保护体系
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客体的范畴,并允许其进行注册,这仅仅是其保护体系的开始。针对声音商标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在今后我国还应继续完善声音商标的相关保护体系。不仅要在如何审查通过声音商标的注册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增加很多细节上的法律规制,比如如何转让声音商标以及如何处理侵权问题等等。在我国声音商标的推进工作中,完善相关的保护体系至关重要,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宏观立法和微观普法完善声音商标的保护制度。
(二)细化声音商标侵权的认定
根据商标的本质特性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声音商标侵权的情况只有在“商用”的前提下才会成立。所以对声音商标侵权的认定我们首先应该将认定范围限定在“在商业上使用”的范畴,不然,个人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对社会自由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我国在《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在商业上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而国内司法界已经逐步认识到《商标法实施条例》在规定商标使用上的不足。因此,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统一,建议将“在商业上使用”是声音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写入《商标法》,以弥补法律漏洞。
(三)建立声音商标检索平台、公示制度和技术参审制度
新《商标法》生效后有很多声音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现在的商标审查系统已经不能担任声音商标的查找和公示的重担,建立检索平台和公示制度势在必行。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为了方便公众的监督和查询,需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向社会进行公示。这点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比如建立电子档案,更加公开透明地对声音商标进行管理和检索。它不仅可以通过数字化公告声音商标,对其建档保存;另一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检索功能,从而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注册的现象,方便普通公众检索与查询声音商标。
我国《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客体范围,突破了传统商标对视觉的要求。声音商标具有特殊无形性、受限性、易传播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区别开来,同时也正是因为声音商标的特殊性,使得其法律保护存在诸多难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根据我国国情,完善法律以加强对我国声音商标的保护,一旦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得到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将对我国企业品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有很大促进作用,让我们共同期待声音商标的蓬勃发展。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徐仁苗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日起实行的《商标法》初次将声音商标纳入我国商标专用权客体范畴,2016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5月14日完成正式发证,成为我国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