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你做了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案例1: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11年经网络认识,2012年3月1日婚检,因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医师建议“暂缓结婚”。

案情简介
案例1: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11年经网络认识,2012年3月1日婚检,因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医师建议“暂缓结婚”。张某隐瞒实情后双方于2012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对张某实施家暴,为此张某病情复发,经医院治疗后病情好转并继续服药,王某得知张某病情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裁判观点:经审理查明,张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08年起持续在各医院进行治疗,之前尚未治愈。该病症属《婚姻法》规定的不应结婚的疾病,故张某不符合结婚条件;且婚后又先后到医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应当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2:甲男与乙女是高中同学,后两人恋爱并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甲男告诉乙女自己患有染色体基因疾病,不能正常生育,乙女表示自己不介意,能够接受,并口头向甲男保证不会将甲男此病告诉自己家人及朋友。2015年1月两人不慎怀孕后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同年3月,两人通过合法途径用某医院精子库精子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同年12月诞下一女甲小小。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争吵不断,2016年8月3日,乙女将甲男诉至法院,以婚后发现甲男在结婚之前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且无法治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并要求将甲小小的抚养权判归自己,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甲小小18岁。甲男辩称,婚前自己已告知女方自己患病情况,女方表示能够接受后二人才登记结婚的,因此不能认定婚姻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额;(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甲男于2011年9月9日查出自己患有染色体遗传性疾病,其与乙女2013年4月23日才登记结婚,故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至今尚未治愈,此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依法应当宣告无效。甲小小抚养权归乙女所有,甲男每周可探视一次,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甲小小18岁。
法律探讨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并没有做明确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目前在我国,婚前检查并非强制性规定,所以很多婚后因此产生的矛盾基本是无法调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 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指定传染病;(三) 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婚前检查是采取自愿而并非强制性的,即使婚检出有法律规定禁止性结婚疾病的,民政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是会给男女双方颁发结婚证的,现实中很多城市的婚前检查不论是婚检机构还是参与婚检的个人其实只是流于形式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检机构如何与民政局对接婚检报告,也没有明确规定婚检后如果一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检机构应当必须告知另一方,民政局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更没有规定在检出禁止结婚疾病后一方隐瞒,婚检机构也并未告知,婚后另一方知道后起诉离婚时婚检机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因为婚前检查是采取自愿的,所以现实中会出现各种想象不到但可以避免却没能避免的问题。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扩大,人们接受新生事物速度的加快,更需要每个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尊自律,自强自爱。
婚姻是美好爱情的升华,自主走进婚姻的男男女女,应本着一颗尊重、爱护对方的心主动进行婚前检查,主动告知对方实情,这不仅是为他人负责,更是为自己负责,为社会稳定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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