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原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邹碧华法官生前著作,邹院长借鉴了王泽鉴、杨立新等法学家请求权基础理论,并以此为出发点,将传统三段论的逻辑体系细化,扩充为九步法,形成了一整套法官审判的操作方法。该本著作不仅适合于法官阅读,也适宜律师学习,帮助律师提高换位思考的能力,了解法官裁判方法,熟悉法院审判流程,使律师“知己知彼”,更好的协助法官审判,影响法官决策。
本文将《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核心内容——法官审理案件的九个步骤做出整理归纳,对律师在该审判方法下的起诉及应诉方法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供各位同仁参考。同时,本文结合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周恺法官对“九步法”对批判性意见,以期各位读者能全面的看待要件审判九步法。
一、固定权利请求(固定诉状中的诉讼请求)【1】
固定诉讼请求是诉讼的基本出发点,按照正常的庭审思路,法官首先应当固定诉求。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对于诉讼请求的确定会影响到整个审判过程甚至执行阶段。以股权确认之诉为例,若仅起诉请求确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不会直接凭该判决办理变更登记,还需提起股东名义变更登记之诉,但有些地方公司登记机关仅凭法院判决仍然不会办理变更,还必须有股东会决议等,但如果我们起诉要求:“请求确认股权、变更股东名义,如果股东名义变更不能,请求赔偿xxx元,”这样在一个诉讼中既确认了股权,又可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变更股权,即使无法变更,还可申请执行赔偿款,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双重保障,但在此问题上,邹法官预设了一种客观的预备之诉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非常实用的框架,即允许当事人提出“如果xxxxx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满足,则请求被告xxxxx”的请求,这样,在出现选择之诉或对抗关系的诉讼下,我们可以通过先位之诉与备位之诉的方法来解决前述不同的诉的补充问题。但目前法院是否采用预备之诉制度还无统一态度,不过律师可在诉讼请求中进行设计尝试。
二、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找到诉状中的法律)
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即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有其权利请求的基础,通常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时,为了能顺利立案或不在将来诉讼过程中限制自己的发挥,将事实及理由尽可能简化或者刻意模糊,但律师在开庭前心中应对请求权依据的基础规范明确。富有经验的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开庭陈词把握的十分严格,例如,法官通常会问明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明确意思,厘清其诉讼的法律依据,注意其诉讼请求之间、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之间的模糊之点或矛盾之处等。
据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05年间审理案件的抽样调查,90%的律师在开庭陈词时,往往会事无巨细地把各种事实细节陈述无遗,而其中相当多的内容可以放在法庭调查中再行展开。按照正确的庭审思路,在开庭陈词阶段其实只需列明事实要件和基本法律观点即可,至于事实要件是否成立、能否得到证明以及如何证明、法律观点能否成立、本案是否具体适用条件等等,在此阶段可以不提。
三、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找到答辩状中的法律)
对于毫无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在应诉过程中会本能的对原告进行反驳(当然也有可能自认),被告的反驳在学理上可以分为抗辩和否认。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是当事人针对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而否认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作出的否定性陈述。若被告提出的是否认,因直接否定了原告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则无需提出法律依据;若被告提出了实质性抗辩,被告应当确定该抗辩权所指向的法律规范。通常情况下抗辩权基础规范的基本形态为独立的法律条文,但也存在分散形态和混合形态,即抗辩权基础规范以多个规范性条文存在,且不局限于同一部法律中,或抗辩权基础规范与请求权基础规范混合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如但书条款,作为律师应仔细识别,全面查找。
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找到全案中的法律并进行要件分析)
法官在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及对立规范后,应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这样才能进一步在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
五、诉讼主张的检索(固定诉状及答辩状中的事实及理由)
当事人提出一个请求权或者一个抗辩,就必须对这个请求权或抗辩的所有构成要件提出主张,法院对于没有主张或有缺失的,应当让他补充起来,错误的让他更正,并依据构成要件提出请求权或抗辩,法官在引导一方当事人梳理诉讼主张时,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很方便地把要点记下来。但现实中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每一个法官都会积极的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全面、正确,律师应当尽可能保证诉讼主张完备性与合理性,穷尽诉讼资源,从而促进争议焦点的形成。
六、争议焦点整理
在一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项可能会非常广泛,当事人不可能就所有的事项都展开对抗,法院也不可能去审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必须按照重点来进行,有效的争点整理时可以起到减少讼争、缩短庭审期间并进一步深化的作用。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协助或引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以使我们充分利用争点,有助于我们实现对争点的证明并提高审判效率,减少重复性陈述,避免纠缠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避免法官在庭上呵斥律师,降低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
七、要件事实证明(四证:证明责任、举证、质证、认证)
争点整理结束后,法官即应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运用证据规则,对要件事实展开有效的证明活动。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举证、质证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1.集中提交式,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证据数量不多的情况,但可能导致质证混乱,出现证据遗漏;
2.逐一质证式,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案件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情形,优点是条理清晰,不易发生遗漏,但缺点是效率较低,容易陷入逻辑混乱;
3.分组质证,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案件事实比较复杂、事实争点较多的情况,优点是条理清晰,证明对象容易确定,质证效率得到保障,分组质证方式成功与否,关键是如何分组,一般可以争点为分组主要依据,可以更好的在争点上争取法官的内心确信。
八、事实认定
法官的事实调查遵循着:一方主张——对方是否承认(自认)——不承认时举证质证——法官能否认定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并非所有事实都能够通过法庭查明,要件事实如果经过充分审理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必须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进行司法拟制结论。
九、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归摄)
邹碧华法官认为,法院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分析出来的法律规范各项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比对、归入,并根据归入的结果作出适用或不适用该法律条文的裁判,邹法官假设每一个法官在判决作出前并不知道裁判结果,而是通过起诉、答辩、举证、质证等一系列过程,再最后将案件事实归摄到法律规范,才知道最终裁判结果。但周恺法官认为,真正的审判是一个随时归摄的过程,法官会随时用已知的事实适用已知的法律,得出判决结果,然后随时修改,在这一过程当中,每一个因素,如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询问、解释都可能反复出现,互相影响,也无固定顺序可言,法官都会反复的斟酌这一因素,让他们冲击自己的预判,不停的修改自己的预判,直至作出最终的判决。
“要件审判九步法”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审判活动划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环节。但正如周恺法官所说:“审判的过程不是一个按照数学公式计算的过程,而是与语文写作相类比的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可以进行理性的总结,但只可描述而不可量化,就像写作,我们可以总结出许多的要素、规律、方法,但就是没办法按照公式算出好文章来。”要件审判九步法在应用过程中应辩证看待、根据所站立场有所取舍。
诚然,要件审判九步法并非法官审判案件的公式、套路、真理,但为律师展示了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典型思路。律师代理案件切忌将“九步法”中的每一步割裂,“分点答题”,形成碎片化思维,导致思路完全被法官或对方律师主导,而应在对法官审判思路有一个宏观认识的基础上,顺应法官思路积极与法官沟通,全面准备证据,完善法律文书,更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法官思路,应用诉讼技巧干扰对方律师思路,力求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得到更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裁决。
“法庭长留九步法,世间已无邹碧华。”最后,向《要件审判九步法》作者邹碧华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同时,向每一位战斗在法治前沿阵线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人员致敬!
1.括号中内容为周恺法官对九步法的通俗化解读
换位思考——从《要件审判九步法》看法官审判思路
作者:姚宗锋 郝依侬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原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邹碧华法官生前著作,邹院长借鉴了王泽鉴、杨立新等法学家请求权基础理论,并以此为出发点,将传统三段论的逻辑体系细化,扩充为九步法,形成了一整套法官审判的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