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可径行区分处理个人隐私的情况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每个行政机关的常规工作内容。年关将至,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量增多,我被借调到某区政府助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每个行政机关的常规工作内容。年关将至,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量增多,我被借调到某区政府助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为满足申请人高效获得答复的需求,小嘉君我努力缩短信息公开处理时间,大大提高信息公开答复效率!但是最近一件信息公开答复让我内心忐忑——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我未征询第三方意见便径行区分处理了!
事情是这样的:
隔壁小王向我们申请公开某强制拆除决定书,我很快便在档案中找到了这份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作为信息的保存机关,向隔壁小王公开该信息妥妥滴!但在即将答复的时候,我迅速意识到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当事人并非隔壁小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在公开该决定书时隐去了当事人名字、住所及违法建筑的具体门牌号。
在我为自己又迅速完成一次答复而自豪的同时,心中也隐隐为自己未征询第三方意见便径行隐去个人信息的行为担心。一方面我认为隔壁小王并非获取当事人个人信息,所以应该不需要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条例确实规定了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征询第三方意见。这可如何是好?!
我就这样怀着一颗忐忑的心接到了隔壁小王的诉状。
法院认为: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一般是指,申请公开的信息全部或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行政机关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
小嘉君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
但是小嘉君在此要提醒各位同僚:径行处理政府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谨慎!建议与申请人确认其所需的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是否包含个人隐私的部分,再决定是否径行区分处理。否则就会像小嘉君一样天天悬着一颗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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