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系列一:卫生防控问题法律指引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六尺条· 生活#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爆发至今,从实时更新的疫情动态、媒体记者的前线报道、社交平台的关注热点、社会各界开展的支援行动之中,我们都看到了此次疫情对社会的深刻影响,更应明白没有人是

#六尺条· 生活#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爆发至今,从实时更新的疫情动态、媒体记者的前线报道、社交平台的关注热点、社会各界开展的支援行动之中,我们都看到了此次疫情对社会的深刻影响,更应明白没有人是局外人。
当下相关部门、各地也针对疫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现依此梳理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控法律指引,传递能量共同战疫。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法定传染病吗?
属于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国家卫健委在报国务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
发现确诊病例与疑似病例需要及时报告吗?
需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当个人或单位发现周围有确诊或疑似病例仍未被采取相应措施时,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保证疫情防控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密切关注疫情,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死守,将疫情尽早消灭。
但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疫情救助过程中,应重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能随意公布病人名字、住址等相关信息。
3
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可以不接受
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吗?
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确诊及疑似病例应及时接受医疗机构的救治措施,确保自身病情能够得到治疗,也力争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确诊患者或疑诊患者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
故意传播病毒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诊患者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个人或单位遭遇该类行为时应及时报警。
5
将防治疫情的物资挪作他用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防治疫情的物资不可挪作他用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目前各地均出现物资不足情况,各机构负责人更应贯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原则,将有限的物资送到最急需的医护人员手中,不得因一己之私克扣、挪用物资。
6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
回收医用器材继续销售的,如何处罚?
医用器材不可回收继续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员在网上销售不合格的口罩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用防护器材是医务工作者赖以保证安全的唯一屏障,若防护器材的安全性都无法保证,何谈战胜疫情之可能,任何公民与个人都应对上述行为加以抵制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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