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背后的法律博弈——刑民交叉实战操盘案例回放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故事的开始 2017年8月,杨智收到市中院转来第一笔执行案款200万元。而被执行人王慧则是昔日的商业伙伴——原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故事的开始
2017年8月,杨智收到市中院转来第一笔执行案款200万元。而被执行人王慧则是昔日的商业伙伴——原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至此,杨智与原A公司及王慧之间长达5年的“债转股”法律博弈基本收官。
回顾这场博弈的曲折历程,杨智与他的律师团队记忆犹新。
案情回放至5年前
被“网上追逃”的仲裁当事人
2012年4月,杨智去北京出差,被朝阳区公安机关拘留,移送给杨智家乡的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
杨智被抓捕前,是西安仲裁委受理的“出资证明书”纠纷一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是A公司。
举报杨智“职务侵占”的是G公司,受A公司实际控制。A、G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是一个叫王慧的女老板。
杨智是否侵占G公司的财产?仲裁案与刑事案件系巧合,还是A公司、G公司有意的配合?
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全程参与并实战操盘了这起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点
杨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A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主张依据为2008年9月双方订立的《债务抵消协议》及附件《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则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确认《债务抵消协议》及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债务虚假,股权转让违反法定程序。
《债务抵消协议》约定,A公司、G公司欠杨智的债务1950万元,以A公司股权及旗下G公司享有的X商城经营权抵消,杨智额外补偿 A公司原股东1800万元现金。
杨智支付了对价,对方未履行“债转股”义务。形成纠纷。
刑事案件案由是“职务侵占”,G公司认为杨智利用经理职务便利侵占了该公司X商城经营收入100余万元资产。
两案法律关系交叉于G公司X商城资产。
孰真孰假?
先刑后民
仲裁机构2009年即受理了该起案件,公安立案侦查时,仲裁仍未结案,于是作出中止仲裁的决定。
“先刑后民”是司法、仲裁机关审理的民商案件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出现交叉时,惯常采取的做法。
小编提示:法学界、司法界近年来对“先刑后民”颇多争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方圆杂志举办的研讨会进行过专题研讨。一种共识是,“先刑后民”不能程式化、绝对化。对于有些特别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交叉的案件,审理程序上先民后刑,可能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不当侦查。
本案的尴尬在于,仲裁涉及的债权、股权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中止仲裁体现着“先刑后民”,也意味着将民事法律规范评判是非、价值判断的功能交给了刑事法律部门。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因民商事纠纷在先,仲裁正在审理,刑事案件介入好比歧途亡羊,很可能走不到头,但鉴于此前检察机关已决定批捕,案件趋向复杂化,辩方应把工作重点聚焦于审查起诉程序,力争查明事实真相,使案件逆转,避免拖入法院审判程序。
纠纷原委
律师团队运用刑民交叉思维,从民商法和刑法的不同维度去剖析案件事实。
2004年,手中有闲钱的私企老板杨智,认识了能搞来项目的王慧,二人商定合作投资项目,共享收益,杨智先后借给王慧数千万元资金。
2005年王慧以A公司名义兼并G公司,进而控制G公司享有的X商城约3000平米经营权。
X商城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兼并前经营不善,王慧让杨智承包经营。2006年杨智与G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杨智给G公司交200万元后进场经营,每年交纳500万元承包费,杨智承担全部费用及经营风险。同一天,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超额“利润”3/7分成。
承包第一年亏损,杨智按约交纳承包费,第二年逐渐红火,G公司担心杨智截留利润,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去查账,发现存在租金收入不入账,存入杨智个人银行卡现象。双方就利润产生争议。
2008年,G公司借故提前解除杨智承包协议,杨智拒不退场,双方谈崩并在X商城对峙,派出所出警后主持调解化解冲突,双方律师参与下,达成了一揽子《债务抵销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王慧并不甘心让出A公司股权及X商城经营权,拖着不办股权变更,双方纠纷白热化。
2009年杨智诉诸仲裁要求A公司履约,2012年G公司举报杨智职务侵占。两案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和利害关系。
蹊跷的股东易主
杨智被羁押后,A公司以股东变更易主为由,“收回”G公司X商城资产,强行锁住杨智经营的X商城店铺大门。
律师团队迅速查阅工商档案获悉,2012年4月王慧与第三人炮制了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50万之对价将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通过区法院调解书强制执行将股权过户。
王慧的“组合拳”来势凶猛。
第三人撤销之诉除斥期间仅为6个月。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羁押的杨智,取得杨智委托后及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杨智为A公司股权真实权利人,非因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主张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小编感悟:如果不能及时提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了期间,杨智丧失依法定程序纠错的机会,股权很难依法再变更回来。杨智失去了股权,也就失去控制X商城经营权的法律基础。所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依法主张有转让股权的过错方赔偿损失。
荒诞止于智者
这里的智者是指检察机关。
杨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律师团队得以阅卷,发现案卷材料中没有 2008年《债务抵销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仅有《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G公司任免杨智X商城“总经理”职务的文件、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以及会计师查账报告。
辩护律师提交X商城财务人员证言证明,为方便现金收支,出纳以杨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卡,卡上的资金用于支付各项费用,不存在侵占财产事实。(该证言在退回补侦中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
律师团队从刑民交叉思维角度提出:
受民商法保护的权益,当然也应受到刑法的保护。杨智与G公司间的承包债权债务关系受合同法保护,且双方承包纠纷已经通过订立履行《债务抵销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解决,刑法不应过度干预。
从刑法角度,杨智作为承包协议当事人,不具备职务侵占主体资格,其收取租金支付费用属于自主经营范畴,不涉及侵权或犯罪。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侦,公安机关未能补充有罪证据,杨智被羁押8个月后取保候审。
一年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小编感言:批捕过的案件,审查起诉时把住了关,为检察机关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的精神点赞!
公道自在人心
民商事仲裁、诉讼的难关仍需一个个攻克。
仲裁案件恢复审理,并查明:杨智与A公司进行股权交易,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A公司实际掌握的G公司及X影城的全部股权及收益、权利及义务。对此点争议双方均未进行实质性否认。
仲裁庭针对A公司“债务抵消虚假,协议无效”的抗辩,认为仅凭A公司质疑,没有任何证据,不能否认《债务抵销协议》真实性。
仲裁庭针对A公司关于G公司为国有,股权转让未经国有部门批准,“程序不合法” 之抗辩,认为A公司兼并后的G公司,虽然登记上还保留国有的印记,但原国有投资方已退出,从A公司资产形成状况、投资人决策权状况和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这几个方面考察可以看出, A公司是G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不是任何国有企业或国有出资人,对G公司的资产享有最终和实际的权利。因此, G公司处置自已财产的行为无需得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至于G公司的登记问题,将由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影响在本案中对G公司财产处理性质问题的认定。
最终裁决A公司应给杨智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允许A公司撤回“确认协议无效”反请求。
律师团队乘胜追击。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二审法庭上据理力争,使两级法院认定王慧等人虚假诉讼的事实,一二审判决支持了杨智诉请,撤销民事调解书。
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和法律文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杨智名下。
杨智相继向G公司以及G公司原国有投资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商城商铺经营权归属杨智;要求变更登记G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智。两起诉讼一二审均获支持。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杨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X商城经营权重新为杨智所控制。
杨智以A公司股东身份,起诉王慧等原股东,要求赔偿虚假转让股权、强占X商城3年造成的经营损失2000余万元,一二审均胜诉。
昔日的合作伙伴王慧,被执行程序中成了“老赖”。
杨智与王慧之间“债权股”的法律博弈,以正义一方胜利告终。
小编感言:至正律师团队运用刑民交叉思维为指导,帮助杨智洗刷了冤屈,保护了人身权、财产权。杨智从一系列个案中,最终体会到司法公平、正义。祝愿杨智和他经营的X商城在新时代重振雄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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