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综艺产业的逐步发展,与综艺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为帮助大家了解现下综艺产业链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规避措施,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课题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检索并结合自身法律服务经验,选取了10个与综艺产业相关的典型案例与大家进行分享。本期为典型案例分享的下期,共5个典型案例。
案例六: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
【案号】
(2016)京73行保1号
【基本案情】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ContentB.V.(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简称塔尔帕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而2016年塔尔帕公司结束与上海灿星公司之间的合作,于2016年1月28日将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G1098388、G1089326;节目名称英文“TheVoiceofChina”、中文“中国好声音(ZhongGuoHaoShengYin)”;相关标识等)的权利独占授权给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唐德公司),用于制作、推广、播放和销售“中国好声音”节目第5季至第8季,同时明确浙江唐德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可对第三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浙江唐德公司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但上海灿星公司仍利用“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节目标志自行宣传、推广和制作“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并在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协助下组织和举办全国校园海选等活动。
浙江唐德公司以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上海灿星公司辩称,案涉节目已经获得报批,节目将采用全新模式及元素,并不侵权,且申请人的权益不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不同意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法院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塔尔帕公司的授权,浙江唐德公司有权提出保全申请。而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三个角度分析,浙江唐德公司存在胜诉的可能。同时由于涉案节目7月播出,时间紧迫。一旦播出会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还增加浙江唐德公司维权难度和成本,故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从损害平衡性角度看,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上海灿星公司在更改节目名称、商标后仍可如期制作、播出节目,损失有限,且不会损害社会公益。而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则会给浙江唐德公司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同时浙江唐德公司提供了高额的现金担保。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支持了浙江唐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分别提出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公开听证、书面审查、讨论后形成决议,驳回了上海灿星公司、北京世纪丽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例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一直以来,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全国各地法院鲜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前保全案例。本案裁定明确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采取诉前行为保全的判断因素: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法院为避免在诉前阶段过于强调实体判断,说明了诉前保全作为一种程序性保障措施,不能作为后续案件的审理结果。考虑是否作出诉前行为保全决定应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在避免错误与保护申请权利人之间寻求平衡,从诉讼程序角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权利人发生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思路。
本案发生在综艺节目模式域外引入制作本土版本的背景之下,虽然节目模式引入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但这是本案发生争议的缘起。因此本案的审理也对类似域外综艺节目模式的引入合规性问题产生一定的警示效应。

案例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
【基本案情】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艺公司)获得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幻电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www.bilibili.com)上却可以搜索观看《快乐大本营》节目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的链接地址由网络用户“情怀酱”上传至“哔哩哔哩”网站,然后由上海幻电公司根据链接向乐视网提取视频文件,并在自己平台“哔哩哔哩”中播放。由于北京奇艺公司与乐视网不存在授权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北京奇艺公司以上海幻电公司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海幻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幻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不经由链接网站即乐视网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则乐视网储存该视频的服务器在此阶段就形同上海幻电公司所远程控制的服务器,且为上海幻电公司免费使用。因此上海幻电公司网站实质代替了乐视网向公众传播作品,使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得公众具有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同时由于上海幻电公司作为国内知名视频分享网站,就播放视频需要获得授权是明知的,因此认定上海幻电公司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侵害了北京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上海幻电公司赔偿北京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节目实质上来源于乐视网且传播受控于乐视网,上海幻电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为涉案节目的传播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因此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上海幻电公司的行为属于为用户提供链接、储存空间等服务的行为。而上海幻电公司在其“哔哩哔哩动画”手机客户端提供视频播放时未对其提供不同服务的视频内容予以区分,网络用户也无法区分,可以直接不进行网站跳转而直接观看,不会提示视频源自其他网站。这种经营模式具有更大的用户粘性,相应也就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在所储存内容或链接内容涉及侵权的情况下,对权利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对该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苛以相较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法院根据涉案节目的知名度、上传时间等信息,认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节目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其行为客观帮助了侵权后果的扩大,因此构成了间接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幻电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涉及深度链接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数量不在少数。本案法院通过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基本条件为:1.未经权利人许可;2.被诉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3.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在此基础上,分析深度链接行为可以不经跳转至链接网站观看,认定其行为不属于实施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由于其行为实际扩大侵权后果,仍应认定其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本案揭示了作品提供行为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差异,明确界定了平台网络传播行为是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区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对权利人判定相应网络平台侵权与否,准确提出合理诉求给出了一定的指引。


案例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375号
【基本案情】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厂”)是美术电影《葫芦娃》的著作权人,同时也是该电影中美术作品“葫芦娃”及“蛇精”形象的著作权人。《百变大咖秀》(以下称“节目”)是湖南卫视制作并播出的一档综艺节目,节目形式主要为艺人对业界大咖或知名影视类角色等进行模仿表演。在该节目中,湖南卫视未经上海电影厂许可,以由艺人按照动画形象进行化妆模仿及制作相关道具以进行表演的方式,使用了前述“葫芦娃”及“蛇精”的形象。另外,湖南卫视还将上述两种动画形象于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大幅、长篇的宣传。上海电影厂在发现前述侵权行为后,曾要求湖南卫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湖南卫视未予回应。故上海电影厂以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为由将湖南卫视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款、支付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法院裁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湖南卫视是否侵害了上海电影厂涉案作品的复制权问题,因《葫芦娃》动画片已公开播映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的“葫芦娃”、“蛇精”作品系《葫芦娃》动画片主角造型,故可以认定湖南卫视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在法院进行侵权比对时,湖南卫视曾提出,节目中出现的造型与上海电影厂的美术作品在人物穿着、裙子颜色、眼睛、发型等细节点上均存在不一致。但法院认为,节目中的造型虽与动画片中的造型存在差异,但衣饰、发型、相貌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且节目在播放过程中亦标注有“葫芦兄弟”,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湖南卫视构成对上海电影厂涉案权利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海电影厂主张的发行权被侵害问题,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仅是节目中道具的制作以及艺人通过化妆的方式模仿,并非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葫芦娃”、“蛇精”形象,因此不构成对上海电影厂涉案权利作品发行权的侵害。
法院支持了上海电影厂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湖南卫视停止播放相关侵权节目,赔偿上海电影厂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该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进行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在先“接触”相对容易判断,但“实质性相似”往往认定标准不一,需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对个案进行综合考量。在进行作品比对时,应从角色整体的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方面进行动态、全面的比较,这正是本案针对前述问题给出的一种可供后续司法实践借鉴的思路。

案例九: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号】
沪市监总处字(2019)第32201911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勒公司”)是999皮炎平的销售方。999 皮炎平是一种非处方药,主要功效为止痒。盖勒公司为推广999皮炎平,在综艺节目《吐槽大会》第三季第4、6、7 三期片尾小剧场中植入了相关广告。广告通过知名主持人、著名影视演员、知名脱口秀演员等以口播方式发布,内容包括“999 皮炎平绿色装,止痒就是快,无色无味更清爽”、“推荐您用999 皮炎平绿色装”等。
【处理结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盖勒公司作为999皮炎平的销售方,是本案的广告主[1],其所植入的广告构成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的广告行为;广告中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告内容未提交广告审查部门进行药品广告审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另考虑到综艺节目《吐槽大会》播放量大且发布时间跨度长;广告代言人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同一法律的三个不同条款,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从重处罚盖勒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90万元。
【典型意义】
由于近年来综艺节目数量的增多及热度的上升,很多商家为了推销自家的商品或服务,选择在综艺节目中植入广告。而各种类型的“花式口播”[2]、创意中插[3]等广告植入方式也应运而生。
但商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或服务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那么商家打出的广告是不能随意进行艺术创作的。国家对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具体包括广告中不能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等等。前述商家在发布相关广告前,最好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再对外发布。

案例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号】
京东市监工罚(2019)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于2019年推出了自制综艺真人秀节目《青春的花路》(以下称“节目”),并在其自营网站及APP放送。爱奇艺与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告赞助商”)进行了广告推广合作,在上述节目中为其产品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进行广告宣传。为配合该节目播出时的同步宣传,广告赞助商报批了推广产品及相关宣传语的广告审批文件,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
爱奇艺为获得广告赞助商后续合作更多的资金投入,自行在本次节目后期制作过程中,增加了节目时长,将广告赞助商产品广告审批文件中的图片进行了再制作并植入节目播出,因该部分广告植入超出了与广告赞助商约定的范畴,爱奇艺未向其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用。
【处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爱奇艺自行制作的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且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5]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6]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7]的规定,向爱奇艺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综艺节目中的广告植入费用是制作方和发行方收益的一大重要来源,目前很多制作方为了能与广告赞助商更好的粘合,获得其未来更多的资金投入,会选择为广告赞助商设计广告并赠送推广时长,但是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广告不同于一般产品广告,其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所以对其进行推广宣传也要受较多规制。
爱奇艺的该案例就为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广告植入提了一个醒。在广告发布前,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广告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在广告发布时,应当按照报批通过的广告文件发布广告内容,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展示或禁止出现的内容。

注释
[i] 课题组成员:黄娟、方云涛、陈特、金家铭、朱建中、董千千,撰稿人为朱建中、董千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指以歌唱、插科打诨的聊天等不同于常规口播方式进行的广告植入。
[3] 指由节目中的艺人通过“情景短剧”的方式进行的广告植入。
[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此处需说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由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此处需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21年修正,鉴于本案发生时,行政机关处罚援引的是在先的法律条文,故本篇章引用的所有广告法相关法条亦为在先的法律条文。
[6]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 《广告法》处罚;《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随着综艺产业的逐步发展,与综艺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为帮助大家了解现下综艺产业链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规避措施,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课题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检索并结合自身法律服务经验,选取了10个与综艺产业相关的典型案例与大家进行分享。本期为典型案例分享的下期,共5个典型案例。
案例六: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
【案号】
(2016)京73行保1号
【基本案情】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ContentB.V.(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简称塔尔帕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而2016年塔尔帕公司结束与上海灿星公司之间的合作,于2016年1月28日将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G1098388、G1089326;节目名称英文“TheVoiceofChina”、中文“中国好声音(ZhongGuoHaoShengYin)”;相关标识等)的权利独占授权给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唐德公司),用于制作、推广、播放和销售“中国好声音”节目第5季至第8季,同时明确浙江唐德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可对第三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浙江唐德公司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但上海灿星公司仍利用“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节目标志自行宣传、推广和制作“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并在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协助下组织和举办全国校园海选等活动。
浙江唐德公司以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上海灿星公司辩称,案涉节目已经获得报批,节目将采用全新模式及元素,并不侵权,且申请人的权益不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不同意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法院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塔尔帕公司的授权,浙江唐德公司有权提出保全申请。而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三个角度分析,浙江唐德公司存在胜诉的可能。同时由于涉案节目7月播出,时间紧迫。一旦播出会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还增加浙江唐德公司维权难度和成本,故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从损害平衡性角度看,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上海灿星公司在更改节目名称、商标后仍可如期制作、播出节目,损失有限,且不会损害社会公益。而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则会给浙江唐德公司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同时浙江唐德公司提供了高额的现金担保。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支持了浙江唐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分别提出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公开听证、书面审查、讨论后形成决议,驳回了上海灿星公司、北京世纪丽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例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一直以来,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全国各地法院鲜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前保全案例。本案裁定明确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采取诉前行为保全的判断因素: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法院为避免在诉前阶段过于强调实体判断,说明了诉前保全作为一种程序性保障措施,不能作为后续案件的审理结果。考虑是否作出诉前行为保全决定应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在避免错误与保护申请权利人之间寻求平衡,从诉讼程序角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权利人发生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思路。
本案发生在综艺节目模式域外引入制作本土版本的背景之下,虽然节目模式引入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但这是本案发生争议的缘起。因此本案的审理也对类似域外综艺节目模式的引入合规性问题产生一定的警示效应。

案例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
【基本案情】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艺公司)获得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幻电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www.bilibili.com)上却可以搜索观看《快乐大本营》节目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的链接地址由网络用户“情怀酱”上传至“哔哩哔哩”网站,然后由上海幻电公司根据链接向乐视网提取视频文件,并在自己平台“哔哩哔哩”中播放。由于北京奇艺公司与乐视网不存在授权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北京奇艺公司以上海幻电公司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海幻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幻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不经由链接网站即乐视网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则乐视网储存该视频的服务器在此阶段就形同上海幻电公司所远程控制的服务器,且为上海幻电公司免费使用。因此上海幻电公司网站实质代替了乐视网向公众传播作品,使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得公众具有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同时由于上海幻电公司作为国内知名视频分享网站,就播放视频需要获得授权是明知的,因此认定上海幻电公司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侵害了北京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上海幻电公司赔偿北京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节目实质上来源于乐视网且传播受控于乐视网,上海幻电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为涉案节目的传播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因此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上海幻电公司的行为属于为用户提供链接、储存空间等服务的行为。而上海幻电公司在其“哔哩哔哩动画”手机客户端提供视频播放时未对其提供不同服务的视频内容予以区分,网络用户也无法区分,可以直接不进行网站跳转而直接观看,不会提示视频源自其他网站。这种经营模式具有更大的用户粘性,相应也就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在所储存内容或链接内容涉及侵权的情况下,对权利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对该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苛以相较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法院根据涉案节目的知名度、上传时间等信息,认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节目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其行为客观帮助了侵权后果的扩大,因此构成了间接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幻电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涉及深度链接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数量不在少数。本案法院通过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基本条件为:1.未经权利人许可;2.被诉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3.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在此基础上,分析深度链接行为可以不经跳转至链接网站观看,认定其行为不属于实施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由于其行为实际扩大侵权后果,仍应认定其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本案揭示了作品提供行为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差异,明确界定了平台网络传播行为是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区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对权利人判定相应网络平台侵权与否,准确提出合理诉求给出了一定的指引。


案例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375号
【基本案情】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厂”)是美术电影《葫芦娃》的著作权人,同时也是该电影中美术作品“葫芦娃”及“蛇精”形象的著作权人。《百变大咖秀》(以下称“节目”)是湖南卫视制作并播出的一档综艺节目,节目形式主要为艺人对业界大咖或知名影视类角色等进行模仿表演。在该节目中,湖南卫视未经上海电影厂许可,以由艺人按照动画形象进行化妆模仿及制作相关道具以进行表演的方式,使用了前述“葫芦娃”及“蛇精”的形象。另外,湖南卫视还将上述两种动画形象于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大幅、长篇的宣传。上海电影厂在发现前述侵权行为后,曾要求湖南卫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湖南卫视未予回应。故上海电影厂以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为由将湖南卫视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款、支付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法院裁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湖南卫视是否侵害了上海电影厂涉案作品的复制权问题,因《葫芦娃》动画片已公开播映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的“葫芦娃”、“蛇精”作品系《葫芦娃》动画片主角造型,故可以认定湖南卫视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在法院进行侵权比对时,湖南卫视曾提出,节目中出现的造型与上海电影厂的美术作品在人物穿着、裙子颜色、眼睛、发型等细节点上均存在不一致。但法院认为,节目中的造型虽与动画片中的造型存在差异,但衣饰、发型、相貌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且节目在播放过程中亦标注有“葫芦兄弟”,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湖南卫视构成对上海电影厂涉案权利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海电影厂主张的发行权被侵害问题,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仅是节目中道具的制作以及艺人通过化妆的方式模仿,并非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葫芦娃”、“蛇精”形象,因此不构成对上海电影厂涉案权利作品发行权的侵害。
法院支持了上海电影厂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湖南卫视停止播放相关侵权节目,赔偿上海电影厂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该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进行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在先“接触”相对容易判断,但“实质性相似”往往认定标准不一,需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对个案进行综合考量。在进行作品比对时,应从角色整体的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方面进行动态、全面的比较,这正是本案针对前述问题给出的一种可供后续司法实践借鉴的思路。

案例九: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号】
沪市监总处字(2019)第32201911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勒公司”)是999皮炎平的销售方。999 皮炎平是一种非处方药,主要功效为止痒。盖勒公司为推广999皮炎平,在综艺节目《吐槽大会》第三季第4、6、7 三期片尾小剧场中植入了相关广告。广告通过知名主持人、著名影视演员、知名脱口秀演员等以口播方式发布,内容包括“999 皮炎平绿色装,止痒就是快,无色无味更清爽”、“推荐您用999 皮炎平绿色装”等。
【处理结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盖勒公司作为999皮炎平的销售方,是本案的广告主[1],其所植入的广告构成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的广告行为;广告中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告内容未提交广告审查部门进行药品广告审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另考虑到综艺节目《吐槽大会》播放量大且发布时间跨度长;广告代言人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同一法律的三个不同条款,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从重处罚盖勒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90万元。
【典型意义】
由于近年来综艺节目数量的增多及热度的上升,很多商家为了推销自家的商品或服务,选择在综艺节目中植入广告。而各种类型的“花式口播”[2]、创意中插[3]等广告植入方式也应运而生。
但商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或服务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那么商家打出的广告是不能随意进行艺术创作的。国家对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具体包括广告中不能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等等。前述商家在发布相关广告前,最好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再对外发布。

案例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号】
京东市监工罚(2019)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于2019年推出了自制综艺真人秀节目《青春的花路》(以下称“节目”),并在其自营网站及APP放送。爱奇艺与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告赞助商”)进行了广告推广合作,在上述节目中为其产品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进行广告宣传。为配合该节目播出时的同步宣传,广告赞助商报批了推广产品及相关宣传语的广告审批文件,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
爱奇艺为获得广告赞助商后续合作更多的资金投入,自行在本次节目后期制作过程中,增加了节目时长,将广告赞助商产品广告审批文件中的图片进行了再制作并植入节目播出,因该部分广告植入超出了与广告赞助商约定的范畴,爱奇艺未向其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用。
【处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爱奇艺自行制作的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且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5]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6]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7]的规定,向爱奇艺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综艺节目中的广告植入费用是制作方和发行方收益的一大重要来源,目前很多制作方为了能与广告赞助商更好的粘合,获得其未来更多的资金投入,会选择为广告赞助商设计广告并赠送推广时长,但是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广告不同于一般产品广告,其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所以对其进行推广宣传也要受较多规制。
爱奇艺的该案例就为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广告植入提了一个醒。在广告发布前,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广告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在广告发布时,应当按照报批通过的广告文件发布广告内容,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展示或禁止出现的内容。

注释
[i] 课题组成员:黄娟、方云涛、陈特、金家铭、朱建中、董千千,撰稿人为朱建中、董千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指以歌唱、插科打诨的聊天等不同于常规口播方式进行的广告植入。
[3] 指由节目中的艺人通过“情景短剧”的方式进行的广告植入。
[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此处需说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由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此处需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21年修正,鉴于本案发生时,行政机关处罚援引的是在先的法律条文,故本篇章引用的所有广告法相关法条亦为在先的法律条文。
[6]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 《广告法》处罚;《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