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据统计笔者在大学期间的食堂饭卡上共花费11279.76元,是名副其实的“干饭人”,吃东西作为我坚持最长久的爱好。但年少的我们经常在吃饭等消费行为上踩中商家的“坑”,接下来我将以情景再现的模式一一展现,这么多年来我所遇到的以及其他可能会发生的情形。
场景一:
前提:可能我们曾经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某些重要时候,和同学一起去KTV唱歌庆祝。
我:听说KTV不能自己带食物、酒水等进去?
同学:是的,所以我们偷偷地装在书包里带进去。
大家一致同意,并且在我们的细心“掩护”下,成功携带食物、酒水进入KTV包间。然后在我们放松警惕心的时候,在一次KTV服务员进来送食物的时候发现了我们“私自”携带的食物、酒水,毫不客气地收走了我们的东西,并说我们家严禁私自携带食物、酒水入内,我们几个人“不敢怒也不敢言”,默默地看着服务员小哥带着我们的食物“扬长而去”,虽然承诺会在我们走的时候将他们返还给我们,但是我们的好心情也被破坏殆尽了。
那么当我们面对上述情形,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像笔者一样,“不敢怒也不敢言”,当无事发生。
❒当场与KTV服务小哥进行争辩,辩论到底。
❒搜集、保存证据,事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项,当然若我们对“是否能带食物进入KTV”的结论非常有把握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当场表态,对KTV的这种风气进行“整治”。第三项事后投诉时表明我们的一次消费权益已经被侵害了。当然最最不可取地是笔者当年的那种态度,当做无事发生,他要收走食物就让他带走好了。
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KTV商家规定“严禁让顾客携带食物、酒水入内”有无法律上的效力,我们作为消费者是否需要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法律上来说,KTV等商家的“严禁自带食物、酒水”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严重侵害了我们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所以,等下一次再去KTV的时候我们要正大光明地带进去!若KTV服务小哥进行阻拦,可以保存证据投诉或者通过315进行维权等。当然,笔者这是仅从法律层面进行的评价,在现实当中,我们去KTV消费,也了解KTV的这种营利模式,所以可能也不会在意商家这样的“霸王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欣然接受,但接受并不等于就是肯定的法律评价。
场景二:
前提:某天我和同学逛超市,我们俩就在超市东看西看。在逛到酒产品区的时候,有些酒瓶身上只有外文文字,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对此也不在意。
当我们面对没有中文标签仅有外文文字标签的产品时,可以怎么做?
❒像笔者一样,对此不在意,管他有没有,与我无关。
❒默默拍照记下,对负责人进行提醒,若不整改则事后投诉。
❒默默拍照记下,并购买该商品再将该超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化妆品监管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裁判案件实例:
(1)(2020)浙0213民初2992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案涉瑞维拓并付款,被告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发送货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销售的案涉瑞维拓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进口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当退还案涉瑞维拓。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其一,被告已在其淘宝销售页面上注明案涉瑞维拓为海外代购,产地为美国,系海外公司授权经销,已经对案涉商品系域外制造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的事实进行充分释明,原告应当对涉案商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或未经我国相关机构检验检疫等事实具有充分的预见、知晓和了解,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作实质审查,原告华宇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标签瑕疵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其仅以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和检测合格证明为由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综合以上两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 (2020)皖0506民初224号:本院认为,冯兆华通过网络从青青文具店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案涉奶粉,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青青文具店出售的案涉奶粉在淘宝店铺标注的厂址、产地均为俄罗斯,奶粉外包装亦显示为俄罗斯商品,属于进口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青青文具店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但其销售的案涉奶粉无中文标签,其亦未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合法进口所应具备的资料,本院认定案涉奶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青青文具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冯兆华诉请青青文具店退还货款347.32元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3473.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裁判案例,经营者的进口商品未添加中文标签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且当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我们作为消费者是可以主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时我看到我桌上没有加贴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深入了沉思。
我们貌似、可能、或许在“是否加贴中文标签”中嗅到了商机,当我们发现该商品应当加贴中文标签而没有加贴该标签时,我们就与该商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再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来诉讼索取十倍赔偿,好一招“空手套白狼”。但请接着往下看:
(3)(2019)浙0192民初1360号: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品为进口食品,但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告刘美玲作为销售者,也未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因此应予认定其明知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美玲退还货款及运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金额低于支付金额,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美玲辩称与原告之间系为代购的委托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先发出指示,受托人后处理事务。本案中,被告刘美玲先采购商品入境,后将已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流转销售给原告,双方之间为买卖法律关系,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根据原告向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大量类型化商品,并据以向本院提起多起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其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故应当认定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涉案商品,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美玲承担三倍货款价值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被告刘美玲开设店铺时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能够提供其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刘美玲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对经常这么做、或者同时购买许多未加标签的商品是不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请求的,因为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目的不符,所以我们还是不要想通过这样的途径来“发家致富”,不要想着走这样的“捷径”。但是当我们真的遇到购买的进口商品上未加贴中文标签时,还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次分享就先到这里啦,请期待接下来的更多场景解锁。
那些你所忽略的消费小知识(一)
作者:王小毫来源:中联贵阳

前不久,据统计笔者在大学期间的食堂饭卡上共花费11279.76元,是名副其实的“干饭人”,吃东西作为我坚持最长久的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