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已成过去式?多部门发文明令禁止!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第五条指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第五条指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这一举措可以说标志着“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简称“远洋捕捞”已为过去式!

近年来,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家及其个人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首要原因同样是趋利性执法。公安机关在没有明确刑事管辖基础的情况下跨区甚至跨省进行刑事立案,是因为此类案件可能涉及没收数额巨大的违法所得,或者判处数额巨大的罚金。这里面最核心的一个点就是“地方创收”,北大法学院某教授曾表示道:“以前存在地方执法、司法机关为办案经费抢办案件,现在成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手段,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趋利性执法,将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以往的市场监管过程中,个别地区存在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些行为往往以地方保护主义为幌子,实则是对市场规则的肆意践踏,对法治精神的公然挑战。
此外,《指引》还特别强调了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性。这一要求直击当前执法司法领域的一些顽瘴痼疾,旨在推动执法司法活动回归法治轨道,确保其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包括近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其中就明确指出“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而且公安部在2021年就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今年也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了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其中,第五条关于禁止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规定,更是为经营主体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未来,随着《指引》的深入实施,我国市场体系将更加完善,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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