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生活里常见的那些事儿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施行,这次的修改可谓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较大范围的新增或修正,其中有很多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亮点,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施行,这次的修改可谓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较大范围的新增或修正,其中有很多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亮点,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01 “袭警罪”入刑,为民警正当执法“撑腰打气”
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引发群众点赞和热议最多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设置独立的法定刑。
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切身感受一下 “袭警罪”的厉害。具体事情发生今年4月,男子刘某,饮酒后与同伴在清徐县一家KTV唱歌时,因琐事与其他几名客人发生争执并动起手来。报警之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刘某头部受伤流血,便告知他先去医院检查治疗。然而面对民警的合理提议,刘某非常不满,不仅辱骂民警,还殴打KTV工作人员,在民警对他的过激行为进行制止时,刘某又辱骂并挥拳殴打民警,随后派出所前来增援,并将刘某劝离现场,送往医院治疗。目前,刘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样结果啊,刘某可谓是得不偿失。
我们常说的“5加2”、“白加黑”、舍小家顾大家,这是我们奋战在一线人民警察的“家常便饭”。2017年5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代表时的讲到:“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仅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名民警、3886名辅警因公负伤。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
正是在这样令人痛心的数据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呼吁下,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啊,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已经明确了袭警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采用撕咬、踢打等行为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或采用打砸、毁坏、抢夺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在此,律师需要特别强调一点,所谓的“喝多了”绝对不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这次《意见》非常明确,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当然,还有一类人《意见》也特别提到了,就是在现场的“吃瓜群众”,安静吃瓜到还好,如果在吃瓜过程中教唆、煽动他人袭警,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行为提供工具或帮助的话,哎,那么恭喜你,成功解锁新成就——袭警罪的共同犯罪。所以啊,酒后莫冲动、吃瓜需谨慎!
其实说一千道一万,“袭警罪”正式入刑,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的需要、是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对人民警察履行职务予以保护的需要、更是营造遵法守法良好社会风尚的需要!这标志着国家在保障民警执法权益、依法履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方面,又向前迈出了坚实一步。
从来没有岁月静好,只是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人民警察如果无法保护自己的话,如何来保护电视机前你我这样的老百姓呢,不能让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而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民警的正当执法“撑腰打气”!让民警执法更有底气,也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足。
当然,在为“袭警罪”入刑点赞的同时,律师也呼吁电视机前的你我他,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和人民警察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02 这样催收有风险,非法债务要不得
2021年3月2日,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了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然而在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重新进行了法庭审理。我们知道啊,一般的案件庭审结束后不会再重新开庭了,那么是什么缘由导致该案在短短两天后竟然要重新审理呢?
这就要提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一个罪名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端州法院做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这也就解答了为什么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重新进行了法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同时,2021年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有了前面说到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律规定,那么,端州法院作为首例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判决的法院,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示,上述案例中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该案应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涉案4名被告人进行处罚。
通过刚刚我讲述的这个案子,其实啊,就是为了向大家好好说明一下这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而且与你与我都息息相关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什么说与我们息息相关,因为催收债务的行为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一个非常常见,且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即使自己没有遇到过,总也听亲朋好友说起过。而在律师听闻的诸多案例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催收公司的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并且通过这些行为不断给债务人及家属进行心理强制和压迫。
而此前,非法债务催收的犯罪分子在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大多会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被追究责任。但自2021年3月1日起,为了追讨、逼要非法债务(赌债、套路贷、高利贷等)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骚扰、跟踪等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将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量刑。至此,催收有了“门槛”,催收必须要合法!
那么接下来又有新的问题了,刑法设置了这一罪名,我们该如何去理解呢?我们在催收债务的同时,怎么样去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第一,行为人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通俗点讲,就是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都属于非法债务。比如吸毒啊、赌博啊这些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对象。如果我们催收的是合法债务,而且在催收的过程中也没有涉及其他犯罪,那么咱就不会触犯这个罪。
第二,什么是“非法催收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催收行为具体指三种:第一种,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第二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第三种,是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如果催收人的行为符合这三种方式之一,便属于非法催收行为。
第三,催收人的非法催收是故意为之。想必这一点大家应该非常容易理解了,也就是说催收人在进行非法催收时,对自己的行为是明知的,是故意的,是遵从自己的意愿去实施这样的违法行为。
通过我们刚才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解读,相信电视机前的各位应该对设立本罪的目的有所感悟了吧。其实啊,立法者之所以将暴力讨要非法债务入刑,就是要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整治社会金融秩序,为债务催收人员上好紧箍咒,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当然,律师在此也要提醒广大观众,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刚才我们提到的非法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擅自行动,“引火上身”啊。
03 “野生动物”慎捕食,“祸”从口入不稀奇
咱们国家的饮食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特别是部分地区和人群啊,有着食用野生动物的爱好,觉得野生动物 “补” “香” “鲜” “奇” ,甚至有人还认为能食之啊是身份显赫的象征。但看过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会突然发现,啥?吃野味也可能会“犯法”?那我们就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说起这个新增的罪名啊,和我们之前了解的《刑法》规定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本罪针对的野生动物,没有限定必须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只要是野生的陆生动物,尽管是以食用为目的,那么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当然啊,我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其实修正案设置该罪名,主要打击的是以食用为目的,进行大量的、手段恶劣的猎捕行为,以及市场化、规模化运作的野生动物运输、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捕猎、收购还是运输、出售,如果你是非法的,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对不起,肯定是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
就像下面这个案例,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不到一个月,2021年3月,宁夏固原市隆德县王某多次在县城一带非法猎捕收购野生蟾蜍活体1754只,共计320斤。目前,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以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罪予以批准逮捕。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中华蟾蜍,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所谓“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余种。
其实啊,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2月24日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还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价值。
同时据调查,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许多与野生动物有关,没经过检疫的野生动物,进食可能导致其携带的病菌、寄生虫在人类间传播。您不经意消费的野生动植物制品,还会进一步刺激非法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活动的发生,并可能触犯相关国家法律,甚至是最为严厉的《刑法》
每个物种都有其独特的意义,每份“野味”都代表着大自然里一个鲜活生灵的消失。生态兴则文明兴,保持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有的“鲜”,不能尝;有的“奇”,不能猎,正所谓“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切勿一时糊涂酿成大祸。
04 防控疫情不松懈,刑事保障筑高墙
新冠肺炎疫情已持续一年多了,如今的疫情防控仍然处于常态化阶段,而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是形势所趋,也是现实所迫。
我们无论是看新闻或者网络报道,已经非常清楚新冠肺炎属于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传染病,同时相信大家也还是会看到仍然有些 “不守规矩”的人,“拒不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或隐瞒自己或家人疫区旅居史、接触史,阻碍防控措施及时落实”,最终呢,这些人均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处罚。
事实上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范围。而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下面我们也一起来看看,疫情防控的《刑法》“利剑”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一、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传染病”的范围
这一项变化非常关键,一方面,扩大了传染病的范围,既包括狭义的“甲类传染病”,也包括“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传染病”,目前来看,这类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传染病所针对的就是新冠肺炎。而另一方面,将未知病毒传染病的防控管制提前介入刑事处罚范畴,比如说,在未知病毒的传染病爆发初期,我们国家还未确定其传染病等级,但只要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人不遵照传染病防控管制,造成传播危险的,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增加了一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就是行为人将明知是疫区中具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物品进行出售、运输,并且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该条款的修改多来源于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用物资匮乏,然而有一小部分无良奸商收购了这些被污染物资,在未经消毒的情形下进行出售牟取暴利,发疫情财!此类恶行对疫情防控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
所以,如果你明知这是新冠肺炎确诊者或者密切接触者的物品,在未予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将该物品通过携带、邮寄、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交通工具予以运送,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那毫无疑问,这明确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行为。
第三,增加了防疫主体,将“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时,其传播速度之快,且爆发地域集中,各地必须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比如紧急排查、隔离、封闭等,而实施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当属各地人民政府,所以,响应疫情防控的主体不再限于卫生防疫机构,更包括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只要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那就有可能会构成犯罪了。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完善可以说是为新冠肺炎量身定做,对新冠疫情的防控达到了高度从严,为有效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做出了强有力的规定。在此,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观众,虽然现在是后疫情时代,但仍然不能掉以轻心,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如果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造成疫情传播,不但害人害己,同时也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法》的每一次修订都在改变着你我共同生活的时代,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也一改以往的“高冷”面孔,变得越来越“接地气”。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次修订对于我们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热点及时做出了立法回应,并且吸收了更多我们老百姓的声音。所以啊,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加深大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认识,学习《刑法》、尊重《刑法》、遵守《刑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让我们都能用自己的方式为法治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