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转化型抢劫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说到抢劫罪,大家都知道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也是司法中常见的犯罪种类之一。它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很多时候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会造成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说到抢劫罪,大家都知道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也是司法中常见的犯罪种类之一。它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很多时候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会造成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今天小师妹要给大家讲一讲抢劫罪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转化型抢劫。
先来看看《刑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上做出的一个关于抢劫罪的法律拟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转化型抢劫罪”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称谓。但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定义,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转化型抢劫罪包含着先行行为和后续行为两个危害行为,是一种比较难以把握的复杂的刑事犯罪,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从三个角度谈谈转化型抢劫罪:
从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关系的角度来看
相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而言,转化型抢劫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独立性;在社会危害方面与抢劫罪相比具有一致性。
转化型抢劫的先行犯罪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具有可转化性。转化型抢劫的先行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先行犯罪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并不以构成各先行犯罪为前提。
从刑法总则的角度来看
(1)在犯罪主体方面,虽然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但由于其不是转化型抢劫先行犯罪行为的主体,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故意内容上与抢劫罪不同,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而转化型抢劫的目的除了有防护已经到手的赃物外,还有逃避司法机关处罚,两者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同目的,决定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并不相同,在具体构成犯罪的认定上应当具有一定的区别。对转化型抢劫而言,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在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方面,不仅存在是否转化问题,还存在着犯罪未遂的情形。
(4)在共同犯罪方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行过限行为、先行犯罪行为中的一般教唆犯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行为、基于概括故意的教唆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5)在正当防卫方面,应当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进行限制,同时,由于抓捕行为不包括人身伤害行为的内容,因此,对以暴力方法侵害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应当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从刑法分则的角度来看
(1)盗窃罪的转化中,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应当以户的功能性特征为主,以场所特征为辅。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会直接影响对暴力或者威胁行为程度的评价;
(2)抢夺罪的转化中,携带凶器抢夺直接构成抢劫罪而不属于转化型抢劫;抢夺行为中伴随的暴力行为与作为转化条件的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飞车抢”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3)聚众哄抢从性质上看是抢夺行为,对其中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参与人,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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