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律师工作要点解析(上)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一、环境损害鉴定属于法定司法鉴定类型之一 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

一、环境损害鉴定属于法定司法鉴定类型之一
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故当时被纳入登记管理制度的只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司法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近几年快速发展的一类司法鉴定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环境保护日趋重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陆续出台,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环境诉讼案件随之增多。因环境诉讼审判过程中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如:排放物质是否有毒或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环境质量是否受到损害,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环境损失金额,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修复方案是否恰当等,这些问题常常跨学科、跨领域,涉及科学技术、环境标准等自然科学的综合运用,已然超出了法官的专业知识范围,因而,在环境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便成为解决上述专业技术问题的重要方式。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成为法官依法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年〕117号),自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后,第一个被纳入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其他鉴定类别。
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3)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4)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5)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6)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7)其他环境损害鉴定。根据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上述7大领域项下又进一步细分为47个分领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已经涵盖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各类专门性问题。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同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其本质是自然科学、技术在司法中的运用,是对特定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但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 时效性强
环境具有自净能力,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自然作用下,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会逐渐降低,而且污染物一旦排放到环境中,将会随着气流、水流等扩散,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时效性要求比较强,如果损害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司法鉴定,相关数据就会发生变化甚至灭失,导致鉴定人最终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或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准确反映损害当时的客观情况。这就要求一旦发生环境损害,就应当及时进行数据提取、固定并尽快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而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
2. 涉及学科广、范围大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共计7大领域47个分领域,而不同领域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技术均不一样。即便是同一类鉴定领域,因污染原因、方式、路径复杂多样,进行司法鉴定时所需的专业知识也往往存在交叉。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非常明显的涉及学科广、范围大的特点。
3. 鉴定成本高、周期长
由于环境损害影响范围广、损害原因复杂多样、时空变化较快等原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相较其他司法鉴定而言相对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有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往往还需要鉴定人开展实验或进行研讨,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成本更高、周期更长。如2011年6月4日、17日,蓬莱19-3油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鉴定,通过轮船在海上采集信息,花费了大额的支出。直到2012年6月21日,国家海洋局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确认康菲公司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距离溢油事故发生已满一年时间。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完成主体,如何选定鉴定机构关系着诉讼进程,对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取得鉴定资格
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被纳入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以后,若需要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认可并颁发了资质许可的机构进行,否则,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不被人民法院采信的法律风险。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格,也是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各方当事人最常争辩的焦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王洪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鄂民申2357号]中认为:王洪杨在原一审提交的宜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书》,由于存在出具机构不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格,且该鉴定系王洪杨单方委托,鉴定主体、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故该《鉴定书》不具备民事证据资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彦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终778号]中认为:刘彦民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仅具有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等资质,并不具有土方工程造价、生态恢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质,无权对治理和修复污染土壤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而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范围包括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本案涉及的鉴定事项即为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包括土壤环境损害程度鉴定、因果关系分析、损害的量化和损失计算,治理和修复污染土壤的费用是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组成部分,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具备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资质,即有资质对治理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费用进行鉴定。刘彦民以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事实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737号]中认为: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其根据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依据。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方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应当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时启动的。虽然司法鉴定最终系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但鉴定机构的具体确定,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1. 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大致为:(一)人民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应权利、义务;(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册;(三)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根据协商结果执行;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或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2. 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民诉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一旦发生,往往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况较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不成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可指定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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