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不着孩子就抢?!法律同意吗?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今年10月2日发生在北京丰台银泰百货的“商场夺婴案”,成为这个国庆黄金周的一大热点话题。如果剧情是公安机关抓获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并移送检察机关,恐怕不会有这么大的轰动效应。

今年10月2日发生在北京丰台银泰百货的“商场夺婴案”,成为这个国庆黄金周的一大热点话题。如果剧情是公安机关抓获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并移送检察机关,恐怕不会有这么大的轰动效应。公安机关接报后仅一天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对几名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这个结果引起了当事人家庭的极大不满,并上网发帖,形成了一次舆情。10月6日,公安机关公布了更多的案情和理由,但争议并未随之平息,可见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轻易能够取得社会的共识。但这个案件又有一定的代表性,类似情况还是挺多的,值得作为一个标杆性的案件树立执法的导向。
一、奶奶对孙子有什么权利?
现在公布的情况表明,其中一位关键人物——李某,因为其儿子与儿媳的婚姻矛盾,自己想把孙子控制起来,带回老家抚养。为此,她请来了五湖四海的几位老闺蜜帮忙,打算通过跟踪、一拥而上的方法,把孙子抢到手,无论未来她的儿子、儿媳会不会离婚以及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
在现实中,很多年轻人的婚姻因为上一辈的介入而产生矛盾直至破裂。有的祖辈认为自己对孙辈有直接的权利,要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确认其对孙子有探视权等。但这不是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替补取得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保护义务是绝对的,他们可以决定不让孩子与特定的人接触,包括孩子父母的近亲属。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几乎可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法律不能干预家庭纠纷吗?
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人身侵权纠纷,对司法机关来说,确实处理起来很难。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但古代是没有完备的法律和法治的,法官也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在当代法律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逃避社会矛盾,要利用典型性案例向社会树立价值观,坚持立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典型的表现之一是,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是奇葩。睡觉洗不洗脚,家务做多做少,这只是生活习惯的冲突,无论哪个法官都无法确定谁的生活习惯对婚姻破裂有责任。但法官的工作是判断婚姻是不是维持不下去了,这还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不会难断。
离婚带来的副作用之一就是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亲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但在实践中,经常有判决子女随女方生活,但子女被男方实际控制;或者判决子女随女方生活,而女方完全拒绝男方的探视的情况。对这种情况,虽然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却一般不可能出动警力,把孩子从一方的手里抢下来,交给另外一方。公安局更不可能为这样的纠纷出动警力。于是,只能由当事人自力救济了。
一个法治社会,如果公民有法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本应当毫不犹豫地站在权利人这边。有权利被侵犯,而司法机关却耸耸肩膀表示无能为力,任由当事人进行自力救济,那还制定法律做什么呢?
如果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为了行使判决赋予的权利,在司法机关不介入的情况下,自己带人把孩子从幼儿园或其他地方接走,甚至抢走,这样的行为总体上还是可以评价为自力救济,不属于犯罪,因为他对孩子的监护或探视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而爷爷奶奶在没有任何法律赋权的情况下,认为自己有权,也采用擅自从幼儿园接走或公然抢走的方法,让孩子脱离法定监护人的控制,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评价为自力救济,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是家庭之外的人,采用擅自从幼儿园接走或公然抢走的方法,让孩子脱离家庭或法定监护人的控制,则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是否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律免责?现行刑法里并没有任何这样的条文。但总体上,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会作为一种特殊的考虑因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偷拿财物只相当于“小偷小摸”,其社会危害性与把小孩拐骗出家庭不可等量齐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可见,即使是亲爹亲娘,如果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也一样要定罪处罚。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会作为强奸罪处罚。但随着执法观念的进步,现在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期间,男方使用暴力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已经有了较多的定罪案例。因此,所谓家庭纠纷引发,或近亲属作案就只用批评教育而不需要逮捕起诉,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上的依据,也没有形成这样的实践惯例。而且,近亲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就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家庭关系的融洽?
三、“商场夺婴案”里对几名行为人是否应当起诉定罪?
从北京警方公布的案情来看,老太太李某有明确的使用强制手段将孙子带离其母亲身边,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主观故意,另外几名行为人也通过言语沟通明确知道李某的目的并积极给予配合和协助,客观上实施了跟踪并在商场里动手抢夺的行为。这个行为发生于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通过网络形成了一定的恐慌。虽然其因为认识错误,认错了对象,但这样的认识错误并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不是其他在场人员的干预,抢夺行为几乎得手。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假设李某等人在现场抢夺得手,将孩子带走,且远走高飞。被害人的家庭该怎么办?只能耗尽一生的时间找遍一个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家?如果李某回家发现这个孩子不是她的孙子,也许出于良心会将孩子送回并接受法律的处罚,也可能出于恐惧而不将孩子送回来,她会怎么处置这个11个月的婴儿?这个后果谁能设想?提示一下,2013年在长春发生的“周某某盗车杀婴”案,最后是什么结果?
李某事后还到商场来闹,责怪商场阻碍其带回孙子,可见其完全没有任何法律观念,毫无悔改之心。因此,李某等人的行为对社会,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危险。对其仅仅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确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发引发,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社会治安秩序没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要着眼于和谐稳定下大力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充分考虑。
四、对办案机关的呼吁
对北京公安机关及时响应社会舆论的关切,在长假期间10月6日就公布了较为详细的情况通报,应该赞扬!这份通报虽然证实了“认错孩子”属实,李某等人作案事出有因,但还是想为不予立案和治安处罚做合理化解释。好在毕竟复核结果还没出来,公安机关还有时间仔细斟酌未来的应对。归根到底,司法机关通过这么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处理,希望给社会一个什么样的行为指引?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儿童罪,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拐骗进行具体的规定,对是否适用这个罪名也存在着一些争议。笔者个人认为,拐的行为可以包括本案这种强行抱走的行为。别说本案是抢错了,就算抢对了,这样的行为依然严重侵犯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需要通过刑法手段予以惩罚。即使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李某等人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定罪还是应当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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