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做生意之马来西亚篇(二)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重点选取“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东道国,通过系列文章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环境、外商投资准入和优惠政策、土地、用工、税务等,以期助益于有意“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上一篇,我们带各位走入马来西亚,了解了马来西亚的法律环境。这一篇,我们将从企业设立和劳动用工等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帮助国内投资者清楚马来西亚各类企业的特点与区别、在当地设立企业的流程,以及如何合法雇佣员工。
一、马来西亚的企业
按照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法规,在马来西亚以设立企业进行经营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商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就商业组织形式分别展开介绍。
(一)公司(Company)
马来西亚公司法始于《1956年公司法》,最新修订于2016年,其主要结构包括前言、公司成立与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歇业和公司附则。马来西亚公司对于外商投资基本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一些针对外资设立公司的特殊要求也将在后文介绍。在马来西亚,公司注册类型主要分为3种。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只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额,若未足额出资的则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名称后缀“Sedirian Berhad”或者缩写为“Sdn.Bhd”),也可以是公众公司(名称后缀“Berhad”或者缩写为“BHD/Bhd”),公众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募资。
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清算时,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另外,该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化为股份资本制的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是公众公司。
无限公司,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称后缀“Sedirian”或者“Sdn.”。
除了分类之外,公司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股东人数——2-50人之间;
办公地址——必须在其当地拥有注册办公室,且在该办公室内存有公司设立的文件和法定记录;
股东决议——公众公司的每一股份在每一普通股东会议中只享有一个投票权,私人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为其股东设置不同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私人公司至少有1名以上董事,公众公司至少有2名以上董事;董事需年满18周岁并不得为被宣告破产、尚未解除破产人身份等消极身份,公司最低数量董事的主要居住地或唯一居住地应在马来西亚。公司董事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指示和监督公司的经营和业务。
另外,马来西亚规定公司需要委任公司秘书和审计师。公司秘书须是一名其主要居住地或唯一居住地在马来西亚的已成年的自然人,且应为一名规定的专业机构的成员或者被公司委员会许可成为一名公司秘书。
关于公司的设立流程,依据《1956年马来西亚商业注册法》规定,投资者需要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简称SSM)或在线(www.ssm.com.my)提交申请,进行公司注册登记。主要注册程序如下:
注册申请:投资者需要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向SSM提出申请;
注册核名:公司注册官员审查申请企业的名称是否被使用,如未被使用,则该名称为申请者保留3个月;
提交材料:申请者依据不同的公司注册类型相应地向注册官员提供相应申请文件;
批准申请:公司注册官员审查申请材料,批准注册,并发出同意公司注册文书以及公司代码(主要供缴纳税务使用),一般20-45个工作日完成公司注册;
开设银行账户:公司注册完毕后,投资者凭有关文件到马来西亚当地银行开设企业银行账户。
(二)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和上述公司形式比较,在马来西亚设立合伙企业较为灵活,主要表现在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以及复杂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要求在以下方面:
合伙人人数——2-20人之间;
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马来西亚法律规定任一合伙人均可随时通知其他合伙人终止合伙企业;
内部管理——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共同管理合伙企业,也可以约定授权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合伙企业只需简单的账目,无需进行审计,也不需要呈报企业账目,只要将企业所赚取的盈利呈报个人所得税即可,优点是费用低,弊端是较难申请到贷款,或者难以获得一些大型的项目以及政府的投标;
对外经营——任一合伙人因进行商业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除非该合伙人确无代理权,且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不知道、不相信其为合伙人;
债务承担——各合伙人均对合伙期间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以其自身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丰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促进投资,马来西亚于2012年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与上述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合伙的最大特点就是合伙人可以享有类似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Sole-Proprietorship)
在马来西亚,由于该国法律在设立和监管个人独资企业上较为宽松,因而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经营较上述两种商业组织形式也更为便捷。
经营投资者——只能是个人且为一人;
出资额和形式——无最低出资额限制,且投资者可以现金、房屋、设备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
内部管理——企业可根据其企业情况成立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机构,无需过于复杂,且投资者既可以自己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管理;
财务账目——和合伙企业类似,较为灵活,只需简单的账目;
债务承担——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外国投资者如何选择企业形式
介绍完上述马来西亚当地经营的企业形式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各类企业形式特点,并结合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对于资金规模小、经营范围单一、经营管理灵活以及行业风险较小的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欲分散经营风险且要求内部管理组织灵活、经营规模较大的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设立合伙企业;
对于规模大、要求融资快捷以及欲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外国投资者则可以考虑设立公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外商独资公司(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持100%股权的行业)、合资公司(和马来西亚当地股东共同设立)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二、劳动用工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律规定
马来西亚现行施行的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总的来说,马来西亚在劳动用工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1、《1955年雇佣法》是马来西亚劳动用工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内容包括:
持续超过1个月用工的雇佣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且应在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前7日内支付;
限制雇主预先向雇员支付超出一定数额的工资;
正常工作时数每日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8小时;
雇员每周至少享受1日的休息假;
雇员超时加班工作的工资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
女性职工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等等。
2、《1967年劳资关系法》适用于马来西亚的所有雇员,主要是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3、《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为所有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主要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和养老金计划。职业伤害保险计划是保护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遭受职业疾病的措施,该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计划是指保护雇员因职业工作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救济措施,该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4、《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规定,雇主须为其雇员缴纳公积金,且缴纳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1%。
5、《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主要规定雇主需要结合各自行业、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采取并实施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雇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二)外籍用工规定
1、用工岗位
马来西亚鼓励其境内公司优先雇佣本地员工,但考虑国内劳动力紧缺情况,也允许建筑业、种植业、农业、制造业、少数服务业—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等雇佣外国劳工。
马来西亚允许雇佣外国劳工的职位主要分为“定期职位”(Time Post)和“关键职位”(Key Post):
“定期职位”是允许外国劳工在特定时间从事的岗位,包括执行岗位(指中级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执行岗位(指需要具备特殊技能和经验的技术工作岗位);
“关键职位”则是指允许外国劳工永久从事的工作岗位,主要是马来西亚境内的外资公司为外国劳工设立的高级管理岗位,该岗位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管理。
2、工作许可
马来西亚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雇佣外国劳工的,需要按法定程序申请外籍劳工岗位。申请步骤包括:
首先根据申请企业的业务性质,在满足条件后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或其他政府管理机构申请外籍劳工岗位,审核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并结合岗位情况,决定给予申请人外籍劳工岗位数量;
然后将已获得的外籍劳工岗位批准书提交至马来西亚移民局,申请办理劳工准证(Employment Pass),劳工准证停留期可以是1年或2至3年,期满后可续期 。
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18年版)。
2、鲁学武·《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2018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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