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三十二条,针对规范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就独立保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二十六条,在该规定中,明确了独立保函的定义、法律责任等关键性问题。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对上述规定的修改意见,结合《民法典》等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正,颁布了法释〔2020〕18号司法解释。然而,独立保函因其具有独立性、不可撤销性等优势,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被关于和应用。针对独立保函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法律问题,本文试图进行梳理和探索,以期对独立保函所涉及的司法实务应用能够有所帮助。
1、独立保函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从上述规定内容可知,其一,独立保函的开具主体为银行或金融机构,一般的担保公司或个人不能开具独立保函;其二,独立保函属于承诺,按照《民法典》等规定,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相关内容,其本质上应属于单方允诺;其三,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原《担保法》、《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本质区别。此外,在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11月公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张勇健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提到“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立人即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不享有传统保证所具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所以,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独立保函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效保护,达到“先付款,后争议”的效果。
2、独立保函的优势
1.见索即付。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受益人向保函出具单位(开立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保函出具单位就应当无条件、无抗辩的支付相应的索赔金额。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因此,单据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能够表明相关付款事件的书面材料均可以,作为受益人,无需就其所主张的金额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按照该条规定,基础交易关系,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并不会对独立保函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保函出具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抗辩,开立人应“见索即付”或“相符交单”。
3.一般不可撤销。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独立保函未载明能够撤销或明确撤销的情形,独立保函就不可撤销,从而确保了独立保函的稳定性,使得受益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4.法律适用规则不同。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规定可知,《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内容,并不适用于独立保函,开具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受益人的付款请求进行抗辩。
因此,独立保函的上述优势和特点,保证了开立人付款的快捷性、确定性、时效性,最大化的保障了受益人权利的实现。
3、独立保函实践应用所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精准识别独立保函。从上述独立保函的概念可知,独立保函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一是据以付款的单据;二是最高金额,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审查、审核保函的性质时,应当着重关注上述基本要素,并以此作为区分独立保函和一般保函的要点。
2.关于独立保函的内容。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因此,规定有三类能够认定开立人具有提供独立保函意思表示的情形,分别为:载明见索即付;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根据文本内容能够确定开立人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和跟单性。上述三类情形分别与付款单据、最高金额,构成了独立保函相对完整、核心的内容。
3.最好明确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旦保函的性质被认定为独立保函,则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适用独立保函的裁判规则,而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即最好在独立保函中明确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独立保函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
作者:赵强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三十二条,针对规范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就独立保函的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