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下单”“先买后付”?其实在侵害你的权利!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疫情发生以来,线上消费场景日益普遍,网络支付生态持续崛起,而“0元下单”模式就在这种情况下成为我国新蓬勃发展的消费模式,正被各大购物平台广泛适用。

疫情发生以来,线上消费场景日益普遍,网络支付生态持续崛起,而“0元下单”模式就在这种情况下成为我国新蓬勃发展的消费模式,正被各大购物平台广泛适用。因此我们要加强关注“0元下单”模式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01:“0元下单”模式的定义
“0元下单”模式是一种先使用后付款的新型消费方式,它让消费者可以提前享受到产品和服务,之后再付款。它既有我国拼多多、淘宝上那种网购平台自己负责的先用后付模式,也有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一种成立在第三方先用后付专门企业上基于金融科技的贷款形式。与大额且昂贵的信用贷款相比,它的危害性看起来不大,但实则不然,“0元下单”模式因为其小型的规模和极易获得的便利性可能会大量蚕食消费者的权益。
02:“0元下单”模式的法律实质
1.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双重法律性质
“0元下单”模式的法律实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双重法律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可将“0元下单”模式拆分为一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加一个附条件成立的借贷合同。在借贷合同中,由“先买后付”服务机构或其合作的消费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消费者可将该服务所获得的资金用于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资金基于用户用款申请定向发放给用户的交易对手或其他指定账户。当消费者逾期未付时,则由“先买后付”服务机构或其合作的消费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收取逾期利息等金融孳息。
2.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的双重法律性质
第二种是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的双重法律性质。这一种可能性则可将“0元下单”模式拆分为一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加一个保理合同。当消费者从商家处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保理公司对商家进行融资,通过“先买后付”平台将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使得用户可以享受到应收帐款延期支付或分期付款支付的业务和相关功能。
03:“0元下单”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1.降低“0元下单”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救济门槛
我们可以多挖掘“0元下单”模式下消费者进行救济的途径。首先,网上争议的解决机制可以被设立。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基于“0元下单”的电商平台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在司法程序下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不仅费用高昂,且耗时漫长,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使得消费者面临着高昂的司法费用与漫长的诉讼时间,却得不到保障,从而产生了一种维权的恐惧感。但是,构建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让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到网络交易纠纷中,利用事实证据、行业惯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展开在线调解。这种方式对争议的解决起到了帮助作用,还提升了效率,节约了司法费用,节省了时间成本,让争议可以得到迅速、稳妥地解决,并对司法资源进行了有效的配置。
其次,可以优化事后救济法律制度。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着重体现的是一种通过预先了解和预判的事先救济。然而,这样的事前救济并不能让网络消费者对其知情权益产生彻底的规避。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小额诉讼进行了更多的司法保护,并借鉴了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对小额诉讼进行了适用。这类诉讼更适合于网上消费者的诉讼需要。在充分体现“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精神的前提下,建立起一种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强制商家行使“0元下单”模式的告知义务
网络购物过程中,商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决定性因素。告知义务的完整履行是知情权实现的基础,也是对经营者进行监管的重要方面。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提醒并明确消费者被开通了“0元下单”模式。因此网购平台可以在消费者签收后让消费者填写简单的表格,商家是否进行了提醒,以此约束商家。如果要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就必须通过行业规则的建立和执行来约束网络经营者,使得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能全面、及时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而不是让商家在“0元下单”模式的庇护下,只想着怎么赚钱。
3.提升运营平台“0元下单”模式准入门槛
平台具有审核、监管商家,以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权等的职能。若平台发现商家从事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仍不采取措施,让商家继续欺诈消费者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电子商务中,当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时候,平台经营者承担着大量的承诺保障、审核监管和制度建设的工作,例如,在线支付服务便是由平台经营者与支付提供商接洽建立起来的。在电商平台上,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等进行监督,而在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下,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把第三方责任纳入立法中,通过法律规范来强制第三方交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这样就使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交易规则时更加注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进而加大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我国的各个网购平台,不仅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反而是利用自身平台对于消费者的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要保护“0元下单”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不能忽视对各网购平台的监管,从外部对网购平台的监督管理,到其内部的自我完善都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网购模式层出不穷,而网络购物的便利性对消费者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网购消费者同样享有知情权。在广大学者努力下,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在逐渐完善。但“0元下单”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我们对它还在积极探索中,相信未来“0元下单”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会逐渐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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