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假疫苗”问题闹得人心惶惶,甚至惊动总理亲自做出批示,要彻查此事。法条君除了持续关注并耐心等待结果,别无他法。
今天法条君就给大家梳理一下我国刑法对食品、药品问题的监管规定,看看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何。
刑法中的“伪劣商品”包括了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8种特殊产品,而除这8种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兜底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曾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罪状,将“足以危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结果条件删除,仅要求具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可入罪,数量在所不问。表面上看,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但陆勇案以及此次“假疫苗”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国内的药品无人监督,国外的好药无法进入国内市场,使得刑法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从这样的删改中也可看出,立法的原意是大力打击此类犯罪,但又在定罪行为上反复犹豫,无法拿捏准确。如何让发挥刑法的功能,除了司法实践的运用,立法者也应更加规范立法技术,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本次法规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郑旺佳来源:法纳刑辩

近期,“假疫苗”问题闹得人心惶惶,甚至惊动总理亲自做出批示,要彻查此事。法条君除了持续关注并耐心等待结果,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