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个柜台,还要负法律责任?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大家对商场场地出租者法律责任的关注,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究竟该承担何

2024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大家对商场场地出租者法律责任的关注,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究竟该承担何种责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实际上,商场场地出租者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涉及民生的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 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是展销会的举办者、商场里柜台的出租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但不同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要求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者又已经人去楼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商场里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场地出租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或者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才承担责任。
实务中的案例表明,各法院对于场地出租者承担责任的情形还是从严掌握的;那么从场地出租者的角度出发,怎样才能避免与承租人一起承担责任呢?
一、签订相关的出租合同,限制转租行为;必须要明确承租人的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经营范围,查验承租人的相关证照,如食品许可证等。
二、日常监督:柜台或商场出租,出租人要时常查看承租人的营生是否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异常,可以行使管理职责,予以制止。
三、商场等尽量对消费者统一收款,收款后向商户分发款项时最好隔一个月,另外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督促场地出租者履行管理责任,通过统一对用户收款或向承租人收取场地保证金、确定场地承租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并进行日常监督,以避免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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