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意这几个时间问题,防卫就不正当了!(一)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小编科普 正当防卫是指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防卫目的。

小编科普
正当防卫是指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防卫目的。在欧美国家中被称为正当防卫权,它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违反法律的人不得要求法律的保护,正当防卫正是根据这一理念产生的,“法律不必向不正让步”,正当防卫应当被允许。

近代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私力救济的,但在危险相当急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时候,法律不能禁止自己的防卫行为,后来防卫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欧美国家起初的正当防卫权甚至认为只要是出于防卫的必要,杀死盗窃犯也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但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公民可通过公权力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且,只要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也不不合理,于是在社会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对正当防卫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的观点逐渐得到认可,并且发展为超过必要性的防卫将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违法的过剩防卫,即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法条
要想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但要求不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则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主观上存在在过错,则从刑法上判断是否构成相关过失犯罪,如果刑法没有相关过失犯罪的规定,则属于意外事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指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它要求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正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性威胁或者损害。不法行为开始时间的认定:一般以不法侵害行为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为开始,或者虽然还未着手但是已经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为开始,例如犯罪分子已经埋好了炸药,虽然还没有引爆,但也属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的认定:一般以法益不再处于现实紧迫危险性之下之时不法侵害已结束,此处在财产犯罪中存在一个例外: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的,但如果可以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甲抢夺了乙的财物,然后逃跑,乙开车将甲撞伤后夺回财物(假定此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比如甲轻伤),乙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之前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之后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它们都不是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这是主观条件,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指防卫者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后者指防卫者是为了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
此处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有防卫意思必要说与防卫意识不要说,同时防卫意识必要说里还存在针对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不同要求而产生的不同观点。目前主流观点和实践中一般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其中只要具备防卫认识即可,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即可认定具有防卫意识。本文重点研究时间条件,此处不过多讨论。
4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防卫目的,因此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如果对第三人或者物进行防卫可能构成犯罪或紧急避险。
5防卫限度条件,指的是正当防卫以为必须在必要的合理限度内进行,否则会构成防卫过当。这是一般正当防卫的要求,会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该限制,即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结果,也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实践中,一般情形下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即可参照上述成立要件进行判断,但是笔者在前不久看到聊城于欢案时,突然对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产生了一些疑问,详情请听下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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