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 受贿犯罪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393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

2)单位受贿(《刑法》第387条)

3)利用影响力受贿(《刑法》第388条之一)

2. 行贿犯罪
1)行贿(《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2)单位行贿(《刑法》第393条)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刑法》第390条之一 )

二、行贿犯罪处理意见的最新动态
12月9日,在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再次释放出严惩行贿犯罪的信号。究其原因,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指导意见》的制定和执行,反映出未来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将摒弃以前量刑轻、不起诉率高、缓刑适用宽的特点,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将呈现出长期、持续的高压态势,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指导意见》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引起辩护律师的重点关注:
一是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指导意见》指出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从严提出量刑建议,严格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指出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
三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四是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三、行贿案件中刑事合规的适用
1. 行贿犯罪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一是作出行贿行为的企业、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二是该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并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三是企业不能是个人实施行贿犯罪的“马甲”。
2. 刑事合规的法律效果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及轻缓量刑的重要依据。
一是根据《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二是前文提到最高检印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换言之,认真落实合规整改,是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
1. 受贿犯罪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393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

2)单位受贿(《刑法》第387条)

3)利用影响力受贿(《刑法》第388条之一)

2. 行贿犯罪
1)行贿(《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2)单位行贿(《刑法》第393条)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刑法》第390条之一 )

二、行贿犯罪处理意见的最新动态
12月9日,在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再次释放出严惩行贿犯罪的信号。究其原因,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指导意见》的制定和执行,反映出未来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将摒弃以前量刑轻、不起诉率高、缓刑适用宽的特点,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将呈现出长期、持续的高压态势,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指导意见》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引起辩护律师的重点关注:
一是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指导意见》指出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从严提出量刑建议,严格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指出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
三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四是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三、行贿案件中刑事合规的适用
1. 行贿犯罪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一是作出行贿行为的企业、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二是该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并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三是企业不能是个人实施行贿犯罪的“马甲”。
2. 刑事合规的法律效果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及轻缓量刑的重要依据。
一是根据《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二是前文提到最高检印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换言之,认真落实合规整改,是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