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率先披露,山东原某医院药剂科科长庞某,下海后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涉案价值5.7亿元,流入18省。目前,参与经营的母女两人已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
问题疫苗简述:
庞某非法经营的疫苗,其购买渠道并无问题,但没有冷链储运。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所副所长吴承刚介绍,接种上述疫苗可能导致两种影响,一是疫苗失效,二是接种后发生不良反应几率增加。疫苗失效的风险最大,虽然可能性较小,如被犬类咬了之后感染狂犬病病毒,再接种失效疫苗,两者都是小几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另外,涉案疫苗均为“二类疫苗”,即收费、自愿的人用疫苗,因而利润也较免费、强制接种的一类疫苗更高。
疫苗事件分析:
此次非法经营疫苗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网络上一片愤慨之声。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称:庞某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按照这样看来,这对母女的确是“罪大恶极”!但是让我们冷静下来,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此次事件真的有如网友传言那般”丧心病狂“”该枪毙一百次“吗?
要点一:庞某母女非法经营疫苗的事件基本属实。但该案其实早在2015年4月就被警方查获,并已向各地药监部门发出协查通报,各地也已根据涉案的疫苗批号组织回收或查封。
要点二:涉案疫苗,不是有毒疫苗,是合格疫苗。虽然这些疫苗即将到期,但依旧是合格的疫苗。问题不在疫苗的质量,而是非法经营和缺少冷链储运可能导致疫苗失效。
要点三:犯罪后果是否属特别严重仍然等待查明。即失效疫苗事实上有没有造成”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后果,应当在收集到确实证据证明有人在使用该失效疫苗后出现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下,才可以做出相应的法律评价。
法律评析:
从刑法角度来说,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中重要原则之一。涉案疫苗确实为现有医疗系统种下了隐患。案件尚在调查中,但按照涉案金额、查封疫苗数量来看,恐怕可能受其危害的人群并不在少数,然而现仅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这样一个特大医疗安全案件来说,似乎有量刑过轻之嫌。
另一方面来看,刑法上其实有更适合庞某母女罪行的罪名,即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外,庞某的行为还涉及到行政法律问题,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和许可。《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包括配制)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可以处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关行政处罚。
最高检回应:
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涉案价值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做好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工作。
近日,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价值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系列案波及20多省市,涉案人数多,涉案非法疫苗数量大。通知指出,涉案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密切配合,全面、深入了解非法经营疫苗的流入、案发等信息,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省级检察院要迅速摸清底数,及时汇总报告最高检侦查监督厅。
通知强调,涉案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并做好捕诉衔接工作。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结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深入研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确保办案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写在最后:之前各地曾零星发生先注射疫苗后婴儿死亡的事件,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媒体也为疫苗不断科普、正名,然而这个事件的曝光无疑让之前所有的努力白费了。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在国内大有“越挫越勇”之势,先有“饿了么”315被曝光,短短几日后问题疫苗的再次占据媒体头版头条,甚至有年轻妈妈表示,以后是否给孩子打疫苗要好好考虑考虑。我们究竟何时才能让国人真正相信食品药品的安全呢?
请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理性看待“问题疫苗案”
作者:汉盛律师来源:汉盛律师

近日,澎湃新闻率先披露,山东原某医院药剂科科长庞某,下海后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涉案价值5.7亿元,流入18省。目前,参与经营的母女两人已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