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刘宝龙博士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一文中指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刘宝龙博士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一文中指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基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
无论是金属矿山,还是非金属矿山的采选建设项目,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矿山采选项目建设阶段,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别,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企业无需承担沉重的事后治理成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如此之重要,那么矿山企业在进行采选项目建设时,需要怎样合法合规的完成这一专业性颇强的工作呢?笔者通过对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梳理矿山采选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重要环节,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法律规定变化的解读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笔者梳理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和历次修订过程中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定(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除外)的变化,详见下表:

通过上表可知,在《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规定层面,我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历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从预评价报告需经监管部门审核,并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再到目前的建设项目立项取消该前置程序的变化过程。
二、矿山采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等级
我国对职业病危害实行分类监督管理,2012年5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笔者梳理了矿山采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等级,具体如下:
通过上述梳理可知,无论是金属矿山,还是非金属矿山的采选建设项目,均属于“严重”或“较重”类的职业病危害等级。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等级“严重”类的矿山采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关于矿山采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的具体内容,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分析。
三、矿山采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我国于2012年颁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于2017年颁布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新旧部门规章均区分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一般”、“较重”、“严重”——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笔者梳理两部规章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定的异同之处,形成下表:

根据现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矿山采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自行组织评审并形成报告备查,无需再向监管部门履行备案/审核程序,预评价报告编制的重要环节如下:

四、法律后果
《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面给予矿山企业更多自主权,监管部门不再对该项工作进行备案/审核,且不再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为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但却加强了事后监管及对工作程序和结果的监督核查。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或即使完成了预评价,但存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都可能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的处罚。因此,矿山企业在进行采选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否则将会给矿山采选建设项目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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