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主要是以年龄为标准来确定的,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定理由,就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应当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主要是以年龄为标准来确定的,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定理由,就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应当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上,有的人可能由于生理上、心理上的原因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后仍然没有获得一般人所具有的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或者在获得这种能力后由于某种原因而永久性的或者临时性的丧失或者减弱这种能力,从而影响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在这里主要指存在精神障碍的人。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适用的是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部分不负刑事责任和间歇性精神病人责任,“并同时规定了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得减制”。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同制规定方式,确定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制度;确立了精神障碍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类有精神障碍的人,即便其有犯罪行为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且行为时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该精神病人就无需对其犯罪行为负责。这样对于被害人而言,只能从民事上要求赔偿了,所以本律师建议,与人为善,远离偏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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