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了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据警方透露,拐卖案的主要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捕,孙卓的养父母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每个孩子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孙海洋找到被拐多年儿子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其背后也蕴含了许多令人关心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拐卖儿童罪还是拐骗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为什么在拐卖行为中,“买”“卖”双方不同罪?
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拐卖儿童罪还是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犯罪与拐卖儿童犯罪手段相似,在认定时往往容易混淆。
拐骗儿童罪 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的对象多为学龄儿童。因学龄儿童已认人、识路,故让其脱离家庭常须以诱拐、欺骗为手段。
拐卖儿童罪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既是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又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包括婴儿、幼儿)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
二、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在实际生活中,会存在一些父母私自送养亲生子女给他人,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情况,此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还是以拐卖儿童罪进行论处,在具体把握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若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等因素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也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宜认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01、案例一
被告人关倩倩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段麦寸与关倩倩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倩倩26000元。后段麦寸将此情况告知景九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景九菊经与赵临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看过孩子后,赵临珍又通过郭秋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买家。2009年6月13日在赵临珍家中,武亚军、关倩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怀光(在逃),赵临珍、景九菊、段麦寸、郭秋萍分别获利1400元、600元、500元、1500元。赵临珍、郭秋萍、王洪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蔡怀光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台儿庄,卖给他人。后武亚军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亚军夫妇卖掉,2009年7月,公安机关解救出被拐卖的婴儿。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在本案中,虽然关倩倩、武亚军辩称其因经济困难而将刚生下的婴儿送给他人“抚养”,并不是出卖亲生子女。但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二人在决定是否将婴儿送人的过程中,积极地与中间人讨价还价,完全没有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的目的,也不了解、不关心孩子会被送至何处并由何人抚养,足以体现出二被告人主观上考虑的就是出卖孩子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属于民间私自送养或者遗弃子女,法院认为其构成拐卖儿童罪,其定性是准确的。
02、案例二
张永才、赵兰香夫妇欲抱养一女孩,并托亲友帮助联系。2011年年初,被告人孙如珍从郑德晓处得知此事。同年12月,朱广纪的妻子孟祥玲来到孙如珍所在的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妇产科做产前检查。朱广纪夫妇因已生育3个女儿,得知胎儿系女孩后,欲放弃胎儿。孙如珍当即表示孩子出生后其可帮助联系收养人。2012年3月29日,孟祥玲生下一女婴,朱广纪遂与孙如珍联系,约定朱广纪夫妇委托孙如珍送养女婴,并收取送养费人民币2万元。孙如珍通过郑德晓等人与张永才夫妇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张永才夫妇抱养女婴,并支付抱养费3万元。同月31日,孙如珍与丈夫被告人卢康涛经商议后来到朱广纪家,交给朱广纪夫妇2万元,将女婴抱走。后二被告人与张永才夫妇一起到舞阳县人民医院为婴儿检查身体。婴儿被检查后,张永才夫妇表示满意,便交给自称系婴儿舅舅的卢康涛3万元,另给了孙如珍700元介绍费,将女婴抱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如珍、卢康涛以共同出卖为目的,拐卖一名女婴,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惩处。
本案中,朱广纪夫妇已经生育了3个女孩,其生育第4个孩子的目的是想要一个男孩,可见其生育孩子的初衷是想要自己亲自抚养,并非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经被告孙如珍的劝说,朱广纪夫妇决定将女婴留下,并在女孩出生之后由孙如珍联系送养并收取了2万块钱。综合全案来看,朱广纪夫妇已养育了3个孩子,生活困难,虽然其私自送养亲生子女时收取了一定的钱财,但是并未明显高于抚育成本,也不具有明显非法获利目的。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拐卖儿童,为什么“买”和“卖”不同罪?
我国《刑法》早已经将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并未被定为犯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开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近年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不断加大力度去打击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的刑罚差别依旧较大。大多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方仅仅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数适用缓刑,少数情节较轻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于追究刑事处罚,极少数的收买方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买”和“卖”不同罪的主要原因是以抚养为目的的收买行为是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即使是出于抚养的目的而收买被拐卖儿童也构成犯罪,但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除此之外,被拐儿童和买方的养父母共同生活,已经产生了亲情关系,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法官一般会利用自由裁量权,平衡具体执法和保护儿童利益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从轻或者减轻买方处罚以照顾被拐卖儿童的感受。
结 语
消灭拐卖行为,既需要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也需要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以及全社会的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与,消除拐卖儿童犯罪生存的土壤与环境;既需要重视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也需要重视被解救儿童的安置善后工作,从而形成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卖儿童综合治理体系,真正将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落到实处。愿每一个离散的家庭都能重聚!愿天下无拐!
看得见的团聚与看不见的悲伤:从孙卓案看拐卖儿童罪
作者:江舟 汪姿伶来源:万益说法

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了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据警方透露,拐卖案的主要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捕,孙卓的养父母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每个孩子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