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员工出现职业病申请调岗遭拒绝,合法吗?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在有职业禁忌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原岗位将对健康造成影响,用人单位拒绝调岗是否合法?

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在有职业禁忌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原岗位将对健康造成影响,用人单位拒绝调岗是否合法?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在收到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后,应及时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邓某某入职重庆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
2021年1月,邓某某前往医院复查职业体检,结论显示存在职业禁忌,左右耳听力呈轻度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建议调离噪声岗位,复诊随治。职业病检查结果由重庆某公司接收。复查后,邓某某多次以“耳朵受不了”为由向公司申请调岗未果,出于对自身健康考虑,邓某某遂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邓某某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邓某某所患职业性中度噪声聋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其后邓某某提起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某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邓某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在重庆某公司工作近二十年,所从事的岗位系噪声环境,而重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知晓邓某某听力存在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以及调离噪声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后,未及时主动将邓某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应受到否定性评价。虽然工伤认定系后期作出,但工伤所涉的职业病伤情当时已存在,劳动者在调岗未果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虽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但综合全案情况,探析其个人原因实则系工伤伤情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遂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邓某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防止劳动者遭受职业健康损害,注意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收到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后,应主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判令未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有助于保护职业病伤害职工的健康权益,也能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用人单位该有的责任意识,从而达到强化职业健康保护、共筑安全工作环境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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