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律所动态 |
| _ | 天达共和入围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法律卓越大奖提名名单 |
二 | 本期焦点-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再调查裁决分析 |
三 |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 _ |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

贸易救济观察
2023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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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入围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法律卓越大奖提名名单

3月21日,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法律卓越大奖”提名名单,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出色的专业实力和良好的客户口碑荣获年度最佳银行与金融律师事务所、年度最佳争议解决-仲裁律师事务所、年度最佳能源与自然资源律师事务所、年度最佳政府事务律师事务所和年度最受客户青睐律师事务所5项大奖提名。
二、本期焦点-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再调查裁决分析
在《天达共和贸易救济观察》2022年5月刊中,我们对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以下简称“欧盟电动自行车案”)法院诉讼的初审法院判决(中国企业胜诉)进行了分析。并在2022年8月刊中对法院判决后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重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关于欧盟电动自行车案,为执行上述初审法院判决,欧委会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重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下简称“再调查”)。2023年3月20日,欧委会就上述再调查作出裁决。本文将对此次再调查的裁决进行分析。
在欧委会的再调查中,欧委会主要对价格削减幅度和损害幅度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
针对价格削减幅度,欧委会主要做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如果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销售是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在对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上扣减了贸易商实际的三费和9%的利润。第二,针对OEM销售进行价格比较时,在相关的欧盟产业价格上额外扣减2.3%以反映设计、营销和研发成本。根据修改后的方法,欧委会为捷安特重新计算的价格削减幅度为11.5%,为中国的进口产品重新计算的价格削减幅度为17.0%。
针对损害幅度,欧委会所做调整主要是,如果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销售是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在对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上扣减贸易商的实际三费和9%的利润。根据修改后的方法,欧委会为捷安特重新计算的损害幅度为13.8%。针对OEM销售,在原审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此次再调查未对此再进行调整。
虽然欧委会为捷安特和其他中国企业均重新计算了价格削减幅度,且重新计算的价格削减幅度低于原审中确定的幅度,但是并未推翻欧委会在原审中关于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由于欧委会为捷安特重新计算了损害幅度,基于税率从低原则,此次再调查后捷安特的反倾销税率降为9.9%,反补贴税率不变。
此次再调查裁决的具体信息请见附件。
此次针对捷安特的再调查是与贸易救济案件相关的法院判决作出之后欧委会重启调查并获得较为积极结果的典型案例。捷安特在贸易救济调查裁决之后通过法院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促使欧委会重启调查,并在欧委会的再调查中获得了税率降低的有利结果。最重要的是,欧委会在再调查的过程中纠正了原审调查中的错误做法,并形成了在之后的贸易救济调查中所需要遵循的判例。
附件: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裁决重点信息
1. 再调查的程序
此次再调查中,欧委会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查程序:
(1) 欧委会向抽样欧盟生产商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发放了信息请求函(information request),并收到了所有抽样欧盟生产商的回复。
(2) 欧委会对四家欧盟生产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3) 捷安特及一家进口商针对再调查提交了评论意见,欧委会对其评论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在裁决中进行了回应。
(4) 欧委会将其决定对捷安特的电动自行车重新征税所依据的重要事实及考量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
2. 重新计算捷安特的价格削减幅度
在原审中,欧委会通过比较如下两个价格计算了价格削减幅度:
- 4家抽样欧盟生产商在欧盟市场上向非关联客户销售时针对每种产品类型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
- 抽样中国出口生产商在欧盟市场上向第一家非关联客户销售时针对每种产品类型的相应的加权平均价格(CIF基础),并进行了适当的关税(6%)和进口费用调整。针对通过关联贸易商的销售,根据关联贸易商的三费和抽样非关联进口商的利润(销售价的9%)进行了扣减。
在再调查中,欧委会重新计算了捷安特的价格削减幅度,对抽样欧盟生产商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进行了如下两方面的调整:
- 如果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销售是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在对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上扣减了贸易商实际的三费和9%的利润。针对一家欧盟生产商,存在类似加工的特殊安排,在此情况下,该关联贸易商涉及生产活动的费用并未被扣减。上述计算中使用的利润率与针对抽样出口生产商使用的利润率相同(9%)。
- 在有必要在OEM水平上进行价格比较的情况下,又在相关的欧盟产业价格上额外扣减2.3%以反映设计、营销和研发成本。
另外,欧委会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贸易水平的调整,因为并未发现对欧盟贸易商和零售商的销售之间有一致及特别的价格差异。
欧委会为捷安特重新计算的价格削减幅度为11.5%。
3. 针对损害的修改后的结论
经过对计算方法的修改,来自中国的进口对欧盟产业价格的削减幅度已经降至17.0%。虽然价格削减幅度有所降低,但是仍然清晰显示出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存在明显的价格削减。
考虑到修改之后仍然存在明显的价格削减幅度,以及原审初裁和终裁中解释的几乎所有损害指标的消极趋势的证据,欧委会认为欧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4. 针对因果关系的结论
欧委会认为价格削减幅度的修改并不影响原审中关于因果关系的结论。
5. 重新计算捷安特的损害幅度
在原审中,欧委会通过比较如下价格计算了损害幅度:
- 4家抽样欧盟生产商在欧盟市场上向非关联客户销售的针对每种产品类型的加权平均目标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
- 抽样中国出口生产商在欧盟市场上向第一家非关联客户销售的针对每种产品类型的相应的加权平均价格(CIF基础),并进行了适当的关税(6%)和进口费用调整。针对通过关联贸易商的销售,关联贸易商的三费和9%的利润(根据抽样非关联进口商的利润计算)被扣减。
- 如果出口价格涉及OEM销售,则欧盟产业的目标价格被扣减2.3%以反映抽样欧盟生产商的研发和营销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并没有反映在捷安特的OEM销售中。
在再调查中,欧委会重新计算了捷安特的损害幅度,对抽样欧盟生产商的加权平均目标价格做了如下调整:
- 如果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销售是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在对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上扣减贸易商的实际三费和9%的利润。三费金额因贸易商不同而不同。
- 如果关联贸易商的成本并不是与产品营销相关,而是与生产活动(例如:生产计划和获取原材料)相关,这些成本未被扣减,因为它们与关联贸易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产品的一般职能不相关。
- 上述计算中使用的利润率是原审中为合作非关联进口商确定的利润水平。
欧委会认为没有必要针对OEM/商标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已经进行了该调整。
欧委会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贸易水平的调整,因为并未发现对欧盟贸易商和零售商的销售之间有一致及特别的价格差异。
欧委会为捷安特重新计算的损害幅度为13.8%。
6. 为捷安特重新确定税率

在此次再调查中提交了评论意见的进口商主张,欧委会也应当为其他中国出口生产商(包括抽样生产商和合作非抽样生产商)重新确定税率。对此,欧委会指出,此次再调查的范围不是对原审的所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而只是执行法院作出的涉及捷安特的特定的调查结果。由于法院并没有针对其他出口生产商废除原审终裁,因此欧委会认为修改与其他中国出口商相关的调查结果没有必要且并不适当。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 、 通信 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7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情势变更初裁,初步裁定取消对中国离网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板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2]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7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情势变更初裁,初步决定取消对中国离网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板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中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
[2]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聚醚多元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 |
[3] 欧委会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 |
| _ | [4] 中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
| _ | [5] 哥伦比亚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钠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于2023年3月22日已到期终止。 |
| _ | [6]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氰化钠进行反倾销调查。 |
| _ | [7] 应河北兴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欧委会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英国贸易救济署于2023年3月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高抗疲劳性能混凝土钢筋作出反倾销过渡期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18.4%-22.5%。 |
[2]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镀锌钢产品(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以其他方式镀上或涂上锌:厚度小于0.45毫米)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35.9%的临时反倾销税,为期6个月。 | |
[3] 欧委会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管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4]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3月3日联对原产自中国的冷轧无缝不锈钢管进行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 | |
| _ | [5]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对原产自中国的冷轧无缝不锈钢管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_ | [6]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合金碳钢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 |
| _ | [7]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3年13日和14日分别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钢管桩立案进行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_ | [8] 哥伦比亚于2023年3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非不锈钢油气井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实施1913.92美元/吨(FOB)的最低限价,对于FOB申报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低限价与申报价之间差额的反倾销税。 |
| _ | [9]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精密钢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产品排除调查,审查是否对以下产品豁免征税:1)窗帘杆外径为16毫米,规格/壁厚为0.4毫米。其有粉末喷涂——白色、象牙色和黑色。2)窗帘杆长度有1米和3.5米两种,并分别进行热/收缩包装并贴标。3)窗帘杆由含0.12%碳的A级热轧带金属制成,并采用轧制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 |
| _ | [10] 南非于2023年3月1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链条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认定不能证明倾销进口对起诉方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
| _ | [11]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20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冷拔机械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最高以186.89%(加权平均)的倾销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
| _ | [12]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决定将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热轧钢板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直至有效期结束。 |
| _ | [13]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3年3月2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手锯用高速钢锯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0.46美元/个的反倾销税。 |
| _ | [14]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对进口钢铁螺纹紧固件进行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
| _ | [15] 越南工贸部于2023年3月24日对进口钢坯和钢条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决定延长对进口钢坯和钢条,以及进口盘条的保障措施税。 |
| _ | [16]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平底钢轮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_ | [17] 哥伦比亚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量不超过8千克的不锈钢洗涤槽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_ | [18]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29日对源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范围调查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在越南深加工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属于涉案产品范围;同日,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使用原产中国的非涉案不锈钢平板轧材在越南加工的成品正在规避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
| _ | [19] 英国贸易救济署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反倾销过渡性复审。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箔进行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对该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23年3月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镀锡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裁定被主张存在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
[3]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黄铜钥匙进行反倾销调查。 | |
| _ | [4]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巴西进口铝轧制产品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期限延长最多三个月。 |
| _ | [5]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22日对中国的铝箔作出反规避肯定性初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铝箔材料(铝箔及铝箔量规产品)经由韩国和泰国组装或加工为成品再出口至美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 _ | [6] 应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
| _ | [7] 墨西哥于2023年3月31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铝制炊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维持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不变:1)对进口价格低于10.6美元/公斤的涉案产品征收差价税,税率为10.6美元与单位进口价格的差额;2)对自三禾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征税税率不超过5.65美元/公斤;对自中国其他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征税税率不超过7.73美元/公斤;3)对进口价格等于或高于10.6美元/公斤的涉案产品不征税。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 秘鲁于2023年3月1日对进口服装产品保障措施案作出终裁,决定不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
[2]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聚酯短纤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对该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
[3]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70旦以下的亚麻纱线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 _ | [4]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3月31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聚酯高弹力纱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经过改变描述、名称或成分以规避现行的反倾销税,因此建议扩大中国涉案产品的征税范围,对中国聚酯高弹力纱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及有效期同样适用于以下产品:1)小于1000旦但大于840旦的高韧度聚酯纱线,包括粘合剂活化和其他的纱线。但840旦及以下的纱线(2.4%的允许公差范围内进口时)除外;2)大于6000旦但小于7000旦的高韧度聚酯纱线。但7000旦及以下的纱线(2.4%的允许公差范围内进口时)除外;3)大于1000旦但小于1300旦的粘合剂活化的高韧度聚酯纱线(PUI III)。但1300旦的纱线(2.4%的允许公差范围内进口时)除外。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蜂蜜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对该涉案产品立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2]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3年3月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吸尘器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终止调查,不对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 |
[3] 美国商务部分别于2023年3月3日和3月8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及其组件作出反补贴和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265.99%(并认定所有企业存在紧急情况),倾销率为169.90%。 | |
[4]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硬木胶合板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22.98%~194.90%的补贴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 |
| _ | [5]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3月10日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披露,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 |
| _ | [6] 马达加斯加于2023年3月10日对进口涂料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进口激增对马达加斯加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建议以配额(3000吨-3750吨)方式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对进口量超出配额的涉案产品征收18%的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4年。 |
| _ | [7]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14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工具箱(柜)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44.29%的倾销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
| _ | [8]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 |
| _ | [9] 欧委会于2023年3月1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给予浙江九隆科技有限公司新出口商地位,将公司加入原审裁决Annex II(在反倾销调查中合作但是在反补贴调查中未合作的企业)中。 |
| _ | [10] 欧委会于2023年3月2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肯定性终裁,裁定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9.9%,反补贴税率3.9%。 |
| _ | [11] 韩国企划财务部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米重量介于55克~110克之间的涂布印刷纸进行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
| _ | [12] 中国商务部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
| _ | [13]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 |
| _ | [14]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作出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 |
| _ | [1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曲别针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_ | [16]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401直径(99毫米)和300直径(73毫米)的镀锡板(含电解镀锡板)易拉罐盖进行反倾销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