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将面临哪些风险?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公布的第45号令《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公布的第45号令《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达到一定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者的惩戒措施
该办法规定,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
该办法规定,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条件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用人单位虽然符合上述提前移出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虚假提起移出申请的后果
该办法规定,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应撤销的列入决定
该办法规定,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
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
1、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
该办法规定,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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