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合辑之“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为何败诉? 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类型的企业销售人员会大量接触到公司营销策略,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为何败诉?
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类型的企业销售人员会大量接触到公司营销策略,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但是企业往往对自身商业秘密范围本身界定不清,又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仅依靠员工《保密协议》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一旦销售人员离职跳槽,很多公司都将面临客户名单泄露,老客户被挖走的风险。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何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避免员工在离职后跳槽至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企业没有准确把握员工身份,不加区分地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看似能够保护公司利益,但实际上企业不仅需要承担高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真正限制员工的违约跳槽行为。
公司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导致竞业限制无效?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不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高管离职后设立公司从事竞业行为,公司诉请高管赔偿为何败诉?
竞业限制约束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之后的行为,而竞业禁止约束的是董事、高管在职期间的行为。如果高管离职后另行设立公司从事竞业行为,公司应当提起劳动仲裁追究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公司起诉要求高管承担“竞业禁止”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与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能否追责?
公司高管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无需公司与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但公司起诉时高管已经离职的,在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干涉高管离职后的竞业行为,公司要求高管停止开展同类业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1940万元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高管跳槽需谨慎!
用人单位于员工在职期间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时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索任职期间股票收益的,应认定该违约金计算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且计算方法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据此计算竞业限制违约金。
“高管”在职开公司,公司以“竞业禁止”追责却败诉——律师支招:如何证明员工职位
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进行追责的,应证明该员工属于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应适用其章程规定。公司无法证明员工属于高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董事离职后"挖走"老客户,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对其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裁判规则——上海篇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的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继续履行OR解除协议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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