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期限双倍于其他银行,一旦涉诉无限期冻结客户资金,拒不认可买卖双方合意缩短监管期限、废止不公平条款的效力,侵害包括委托人在内所有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以监管之名行吸收存款之实......深圳中行资金托管协议条款是否霸王,欢迎网友留言评论!
一、霸王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深圳中行《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非按揭版》第八条规定如下:
丙方(中行)监管期限的起始日起180天内,如果甲乙双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告知丙方甲乙双方已就上述房地产交易产生争议并出示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及司法机关受案通知书原件的,则丙方暂不处理监管资金,待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后处理:
二、霸王条款评析:
1、本质方面:该格式合同一方面设定了180天的监管期限,另一方面又规定只要期限内涉诉,即便180天届满也不退款(直至案件终结),本质是违法实施了应由卖方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应由法院行使的诉讼保全权力,是在纵容违约卖方的违约行为;
2、效力方面:该条款限制了一次性付款购房消费者在卖方根本违约时的合法诉讼权利,且没有对购房者予以特别提示说明,根据《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3、后果方面:该条款对于选择一次性付款的买家十分不利,特别是在房价暴涨购房不成起诉业主索赔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家既不能继续购买涉案房屋,也无法及时退款购买其他房屋,明显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
4、对象方面:所侵害的是包括本案委托人在内的所有不特定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及面极其广泛,该隐形炸弹(陷阱条款)随时可能在其他人身上再次引爆;
5、目的方面:监管期间免付息,如此设置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条款,代行当事人和法院职权,无限期冻结买家资金,存在为自身利益以监管之名吸收存款的嫌疑(中行180天的监管期限,也是双倍于其他银行期限)。
三、委托人:房屋多轮查封,千万资金被冻结至今
委托人以每套999万元,共计1998万元购买业主双拼房(2002房和2005房),其中一套选择中行按揭,另一套一次性付款,分别与中行签署了按揭版和非按揭版的《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监管一套首期款524万元和另一套一次性付款964万元(上图),合计1488万元。
支付定金,监管上述首期款和一次性付款,并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履行完毕全部付款及付款保证义务之后,因业主债务缠身,房屋至少被六轮以上查封迟迟不能解封,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业主房屋遭多轮查封
最高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业主已有多起执行不能案件并被列入失信名单
鉴于业主迟迟不能解封赎楼,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买家依法解除合同,并委托信荣律师团队追究其成交价20%的违约金合计396万元。
然由于上述条款的存在:如果委托人坚持起诉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则监管的964万元购房款需要无限期冻结在该支行,直至少则180日后再数月,多则再数年的官司结束!
因该条款太坑,笔者曾鉴于一位中行支行长朋友关系,考虑到对中行影响不利,删除中行实名于2018年11月12日匿名撰文《某行:业主违约,无限期冻结买家千万资金,“逼疯买家”!》,本想友好协商和解了事,没想到中行十分强势,丝毫意识不到该坑爹条款给委托人造成的影响,逼我不得不实名发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已尽朋友之情,请这个行长朋友理解)。
四、寻求市银监局、消委会处理无果
为防止起诉后触发第八条导致巨额资金被无限期冻结,委托人未敢冒昧起诉解决,转而寻求相关机构就该条款效力提出质疑,并寄希望于中行与对方沟通解决。
2018年11月11日委托人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投诉,银监局回复属于买卖双方与中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在该局信访受理范围内,不予受理,建议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2018年11月13日下午深圳市消委会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中行律师坚持认为条款公平公正,商谈无果而终。
五、无奈和解:缩短监管期限,废止霸王条款,继续履约
委托人作为守约方求爷爷告奶奶,与业主多次磋商,终于于2018年11月26日达成补充协议:废止第八条及第九条相关约定,缩短180天监管期限为130天(如下图)
为确保中行认可,130天届满前交易不成能顺利回款,笔者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致函中行,请求对相关事宜予以确认。
笔者致函中行律师函内容
六、牛逼的中行:双方协议于己无效!
今日,中行委托律师回函,核心内容有二:
1、合同具有相对性,《补充协议》仅对买卖双方有效,须经中行认可,否则不能认为当然地对中行具有约束力;
2、资金监管协议为三方签订,对三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以两方《补充协议》达成变更资金监管协议的目的!

中行律师回函
信荣说: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中行《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本质属于委托合同,买卖双方是共同委托人,中行是受托人,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调整;
2、根据《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即受托人有服从指示的义务。现在委托人要求缩短交易期限、变更监管条件,中行居然以合同相对性于己无效抗辩,主张必须己方同意方可,岂不是明目张胆地喧宾夺主、强行监管?
3、委托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合同的特殊性,委托人不但有指示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享有任意解约权,按中行律师观点,资金监管协议对三方具有法律效力,三方法律地位平等,是不是委托人解除委托也必须中行同意才行?
4、用老百姓最接地气的话说:钱是当事人的不是你银行的,现在钱的主人要求你不要监管了,你还跟钱的主人说监管合同有法律效力,你不能单方终止......用主席的话说:用良知都能明断是非的问题,法律却判断不出来?
后记:为讨说法,委托人一方面在继续与业主沟通争取按中行律师意见重新签署三方协议,另一方面打算起诉中行,请求法院确认中行相关霸王条款无效、买卖双方《补充协议》对中行具有约束力。
中行:无限期冻结监管资金,拒不按委托人意愿放款,牛逼底气来自哪里?
作者:张茂荣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监管期限双倍于其他银行,一旦涉诉无限期冻结客户资金,拒不认可买卖双方合意缩短监管期限、废止不公平条款的效力,侵害包括委托人在内所有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以监管之名行吸收存款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