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交付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剧本交付方式概述 剧本交付作为实现剧本合同的重要环节,在剧本纠纷中的显现的矛盾尤为明显。

一、剧本交付方式概述
剧本交付作为实现剧本合同的重要环节,在剧本纠纷中的显现的矛盾尤为明显。在编剧和制片方之间,剧本提交作为编剧的义务,在剧本纠纷中编剧的证明责任更大,而部分编剧的证据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剧本纠纷诉讼中承担了更多的败诉结果。
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在我们搜集的100多份判决书中,有近20份判决书双方对剧本提交方式有争议,多数编剧无法提供其已经提交剧本的证据。法院最终也难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在鲁晓威与北京中瑞昊天文化发展中心、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鲁晓威请求返还其创作的《朱》剧20集剧本策划案、故事大纲(约5000字)、各分集大纲(约10万字)、20集剧本(约30万字)、10集导演工作台本(约17.5万字),共计约58万字的创作成果,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朱》剧组交付过上述材料,因此一审判决对鲁晓威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在刘永峥与北京萤火虫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接收其交付剧剧本的签收收据,而被告对原告关于其交付了17集剧本的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其收到了13集剧本。
在马京生与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总结证据焦点时,也把原告马京生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整体故事大纲和分集大纲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最终,在《合同书》、特快专递单、整体大纲及分集大纲、其他创作人员的证明材料等一系列证据的佐证下,法院才认定,原告确实交付了剧本材料。
在四川新视野传播公司与峨眉电影制片厂、廖家云著作权纠纷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廖家云无证据证明已将《生命逃亡》电视剧本定稿交与新视野公司,且交定稿时间应在“拍摄前”,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剧本交付方式分述
通过对剧本纠纷的梳理,剧本的提交方式无非以下几种:
(一)电子邮箱交付
通过邮箱提交剧本,是编剧提交剧本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提交方式。但便捷和低成本也意味着高风险和难以证明。公共免费邮箱,大部分是私人注册,由于其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邮箱的所有人与合同履行主体的对应关系,如果编剧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往往导致编剧无法自证,最终承担败诉责任。



  1. 王立纯与北京李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在王立纯与北京李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立纯提交的证据系发自li-309163.com的邮件打印件,在李家公司提交法庭李虹的邮件打印件中,邮箱地址也是li-309163.com,就此可以确认双方提交的邮件打印件中的邮箱地址li-309163.com系李虹的电子邮箱。但本院认为,上述邮件打印件尚不能证明王立纯已经向李家公司按时履行了交付剧本的义务,理由是:第一,王立纯提交的所有显示发自li-309163.com的电子邮件均系打印件,故虽然可以确认li-309163.com系李虹的邮箱,但无法据此确认邮件内容的真实性。第二,从王立纯已经提交的邮件打印件内容看,李虹的陈述并未明确表示过李家公司收到了王立纯交付的剧本,而只是提到自己看到过剧本。第三,李虹的身份以及李虹是否能够代表李家公司接收剧本,王立纯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王立纯提交的《版权转让合同》中,李虹代表李家公司签订合同,这可以证明李虹可以代表李家公司处理该份合同事宜,但在《版权协议》中由于李虹并未代表李家公司签字,故不能以李虹在《版权转让合同》代表李家公司签字而得出结论,认为李虹有权代表李家公司处理《黑水河、白水河》20集的剧本。最终北京朝阳区法院认定:王立纯虽然提交了部分证据,但均系间接证据且部分证据形式欠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能使本院确信其将《黑水河、白水河》20集的剧本交付了李家公司,故对王立纯的本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 魏肇权与李登杰著作权纠纷案
    在魏肇权与李登杰著作权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复制件,一则被告否认电子邮件所反映的事实,而这类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又不能仅凭复制件予以认定,二则复制件上显示的收件人Email地址“guomu369vip.sina.com”又不能得到原告在本案中同时作为证据提供的郭木出具之《说明》下方所载明之Email地址“guomu369sohu.com”的印证,因此,在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提供的电子邮件复制件难以确认。
    3.律师建议
    针对于电子邮箱剧本交付,律师建议:
    (1)在剧本合同中明确剧本提交方(编剧)和剧本接收方(制片方)的具体邮箱。
    (2)一旦发生纠纷,编剧或制片方需要以电子邮件往来作为剧本提交的证据,尽量不要提交打印件,而是对电子邮箱进行公证,以增强往来邮件的证明力。
    (二)邮寄交付
    邮寄提交,往往也是编剧常见的剧本提交方式,与电子邮箱提交相比,邮寄提交具有一定的优势,至少编剧可以得到快递单、送达收据等证据。但邮寄提交也同样有风险,因为编剧无法证明其邮寄的内容是剧本。

  3. 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首都师范大学著作权纠纷案
    在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首都师范大学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两份特快专递邮件上均详细写明了银河公司的准确通信地址,并有刘伟的手机电话,邮局查询底联显示确实有人签收,且两份邮件均没有被退回。按照特快专递的投递特点,签收邮件的虽不一定是约定的剧本接收人,但邮件只需送达银河公司住址,由相关人员接收即可,应认为两份特快专递已经送达了银河公司。
    2.律师建议
    (1)剧本合同中一定要明确邮寄的地址、收件人等信息。
    (2)采用邮寄提交方式,原则上一次提交即可。
    (2)邮寄剧本后,若对方没有回应,可以考虑再次邮寄,或者选择邮箱或者短信对方确认,确保是否收到。
    (三)现场交付
    现场提交,是最有保障的剧本提交方式,我们搜集的100多份判决书中,编剧因剧本提交方式败诉的情形,在现场提交方式中基本不存在。但是,现场提交剧本,需要注意的是:现场提交剧本需要索要收据,收据内容涉及提交剧本的内容、时间、接收人。

  4. 武然与北京阳光计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在武然与北京阳光计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编剧提交了的证据包括:作为该剧执行制片人及阳光计划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王岩收到武然交付的剧本修改稿(20集)和软盘各1套,并出具了加盖阳光计划公司合同章的收条。最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编剧已经提交剧本的主张。
    2.律师建议
    (1)现场提交,应该向接收人索要收据,收据内容涉及提交剧本的内容、时间、接收人。
    (2)必要时现场提交可以和邮件提交并用。
    (四)实际交付的方式和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不一致。
    很多情况下,编剧与制片方签订剧本合同后,基于各种理由不再理会剧本合同, 按照往日的提交剧本方式或则认为便捷的方式提交了剧本,殊不知剧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一种提交方式。当与制片方发生纠纷后,制片方主张未收到编剧提交的剧本,最终编剧丧失剧本合同的主动权。
    在魏肇权与李登杰著作权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既未按《合约》第三条E款中提及的交付方式将修改稿邮寄至合约中所列明之被告的住址,也未依首次交付分集大纲的方式交由被告的司机转递,而是通过一种新的途径即电子邮件形式,于是原告在本案中尚有待证明的事实包括:因何改变交付方式;郭木是否确已收到附件中包含修改稿的电子邮件;郭木是否已将收到的修改稿转交给被告;被告是否已经以明示或者合约约定之默示的方式认可了原告修改后的工作成果;被告是否已经按《合约》第三条C款所约定的“采用乙方(原告)工作成果任何内容”等,最终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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