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再次得到认可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案情摘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拥有愈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而它的米其林指南产品也像轮胎产品一样广受欢迎。

案情摘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拥有愈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而它的米其林指南产品也像轮胎产品一样广受欢迎。由于米其林指南在2016年前在大陆没有评级,离大陆最近的香港米其林指南就备受大陆食客的青睐,而在香港因发音习惯不同中文译作“米芝莲指南”。因此,随着米其林指南的推广,一些侵权人已经开始把抄袭对象从“米其林”扩展到了“米芝莲”。
江门市江海区米芝莲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轮胎和汽车维修的门店,其不但登记注册了含“米芝莲”的公司名称,同时在轮胎店的招牌、名片及店内装潢上也使用了“米芝莲”。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2017年4月以在轮胎等商品上注册的“米芝蓮”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并主张“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已形成对应关系且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在轮胎店的招牌、名片及店内装潢上使用“米芝莲”为商标侵权、注册含有“米芝莲”的公司名称为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米芝蓮”商标属于臆造词,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长期持续使用之后,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知名度也得到了相关公众认可,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或听到这个商标就很容易联想到原告;被告使用的“米芝莲”与原告的“米芝蓮”商标在字、形、义等构成要素方面高度重合,被告使用“米芝莲”标识的行为利用了原告商标背后承载的商品和商标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性,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米芝莲”字样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原告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目前在二审阶段。万慧达北翔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与本案。
短评:
本案是在民事诉讼中首次认定“米芝莲”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但认定了在店招牌、名片、店内装潢上使用“米芝莲”构成商标侵权、将“米芝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还认可了“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三者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已经针对多个“米芝莲”商标的申请提起异议,并在多个案件中获得商标局和商评委的支持,其中包括香港自然人严登峰在29类申请注册的、指定商品包括肉、鱼罐头、牛奶制品等的“米芝莲”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定“米芝莲”与“MICHELIN”已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且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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