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拍摄生活中的热点事件变得越来越容易,布满城市各个角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让每个人的生活仿佛都暴露在“监控”之下。
大家每天都在各个视频网站、朋友圈看着各种视频和照片,当吃瓜群众在围观这些“奇闻趣事”的时候,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天自己也成了视频里的主角会是怎样的心情,现行法律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又是如何保护我们每个人的肖像权?
01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然人的头像,能够被识别并和其他人进行区别开来。
《民法典》第1018条对肖像权和肖像进行了规范的法律定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02《民法典》如何保护肖像权?
关于肖像权的保护,现行法律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可见,现行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主要考量的是,侵权人是否利用肖像进行“营利”活动。这也和当时的立法社会环境有关,当时对自然人肖像的传播、复制,成本高、专业性强,如果没有利用驱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过裁判检索看,涉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名人、明星肖像应用商业公告和医疗、美容行业的广告侵权。
但是在拍摄设备如此普及和传播方式如此便捷的今天,侵权成本降低而损害后果经互联网很容易被放大,因此《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调整。
03《民法典》如何保护肖像权?
《民法典》明显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1)以前认定侵权需要以“营利目的”要件被取消了。未经相对人同意就不能制作肖像。也就是,未经他人同意,就不能随意给别人拍照,更不能使用别人的肖像了。
(2)即使拍摄了摄影作品,拍摄者对照片、影像具有著作权。但是,其对著作权的行使(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受到到肖像权的限制,需要得到肖像权人同意。
另外,针对目前“PS”技术的发展,禁止通过电脑图像合成技术对肖像权的侵害。也就是,未来通过电脑技术制作表情包、图像换脸、人像嫁接等手段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在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04合理使用肖像的免责情形
《民法典》1020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特殊情形,分别是
(1)个人学习、欣赏、研究已经公开的肖像;
(2)新闻报道(强调不可避免);
(3)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比如拍摄违法行为,摄录执法过程);
(4)展示公共环境(例如个人拍摄风景照片);
(5)为了公共利益(兜底条款)。
可以看到,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个人合理使用、新闻报道的现实需要、执法履职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特殊情况下对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
《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此次《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明显加强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在当今网络与现实高度融合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的保护,合理合法的使用、传播他人肖像。
《民法典》解读:手机拍摄与肖像权
作者:雷明辉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拍摄生活中的热点事件变得越来越容易,布满城市各个角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让每个人的生活仿佛都暴露在“监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