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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保证人佟某、抵押人郑某与担保权人A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以确保主合同债务人郑某与A银行主合同的履行。合同约定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包括利息、罚息在内的其他应付款项,后双方就房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因主合同债务未履行,A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佟某、郑某,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后佟某、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房产予以拍卖。债权人A银行、B银行申请参与分配。一审法院执行部门作出分配方案,认定A银行在登记金额3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A银行对该分配方案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分配方案与已生效的执行调解书内容不符,依法予以撤销。而对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法院无法直接变更原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内容,对于A银行申请法院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应当通过其他程序予以主张。
后B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直接重新制作分配方案。北京金融法院组成由张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并非A银行的过错导致,故应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即担保范围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并且,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中,执行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需经过审判部门的审查。审判部门如果发现该分配方案存在不当情形,不应仅仅对其正确性进行确认或驳回并要求执行部门重新制定方案,而应当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正。
故北京金融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对原调解方案予以调整,认定A银行应得案款为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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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法院是否应当对确有错误的分配方案作出调整,还是仅仅判决撤销该分配方案,让执行部门重新制作?
合议庭认为,本质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厘清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中,执行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需经过审判部门的审查。该程序赋予了异议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有助于确保大多数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以公正、合法的实现。这一程序的设计旨在通过审判部门的最终实体审查来验证执行部门所制定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现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的,审判部门应当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正,以此来更加有效地监督并完善执行部门的工作流程。
这一做法是对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出发点和重要目标,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案当事人上诉后,北京金融法院积极响应落实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要求,认真审查原分配方案之后对案涉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调整,予以改判。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通过优化内部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决心。
03
法官提示
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当审判部门发现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时,应当直接对方案进行调整,而非简单撤销,要求执行部门重新制作。这一做法旨在确保执行分配的公正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法官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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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异议审查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对执行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途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重视当事人的异议理由,认真审查分配方案。这不仅关系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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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整方案
当审判部门审查后认为分配方案存在错误时,应直接对方案进行调整,而不是简单撤销。这不仅可以避免执行部门因重新制作方案而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也有助于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尽快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但调整后的方案应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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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调配合
立审执协调配合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审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时,审判法官应与执行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反馈的及时性。通过加强协调配合,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和争议,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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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权益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合理的异议请求,应及时予以支持并调整方案,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实现。
供稿 | 李方 杨博文(研修生)
编辑 | 张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