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在二手平台频繁出售商品可定性为经营行为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 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交易数量显已超过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的,该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裁判规则
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交易数量显已超过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的,该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者无法定义务须对平台上的商品真伪承担鉴别责任,亦无证据证明平台在交易中存在过错的,平台无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概述
被上诉人宋均霞系花粉儿平台的注册用户,上诉人张燕铭通过该平台向宋均霞购买品牌为DG的开衫一条,花费1,850元。而后,张燕铭向花圃公司客服投诉称其向宋均霞购买的上述商品系假货。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三倍赔偿的责任,要求平台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故诉至法院。
判决书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规定。在本案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宋均霞在涉案商品买卖关系中存在虚假陈述、欺诈上诉人,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宋均霞是否符合经营者身份,应否按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上诉人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宋均霞自在花粉儿平台注册后一年多时间内已获得近200条交易评价,由此推断宋均霞的交易数量已不下百条,显然已超过在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结合宋均霞还向提出购买意向的上诉人另行推送其他多款服装及陈述另有销售渠道的事实,而且,宋均霞确有在同一平台低买高卖同一物品的行为,其在花粉儿平台上频繁地出售商品,显非偶然、少量地处置闲置物品。花粉儿平台仅是为二手闲置品交易提供中介信息服务,该平台并非注册用户规避法律约束规范经营行为之地,平台的性质也并非考量注册用户身份的必要因素。因此,宋均霞在花粉儿平台上买卖二手物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即系经营者。上诉人虽然提供其他二手平台对涉案商品真伪所作的鉴定意见,但两被上诉人均予以否认,且该案外人平台无法定鉴定资质,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商品系赝品一节,本院难以采信。但是,宋均霞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时存在对货物来源、验货方式虚假陈述、欺诈上诉人的情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欺诈退一赔三的责任构成要件认定。上诉人要求宋均霞支付5,550元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花圃公司作为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者,无法定义务须对平台上的商品真伪承担鉴别责任,且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交易中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要求花圃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张燕铭诉宋均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823号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