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NFT第一案过程中跟很多人进行了交流,尤其是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围绕案件中的诸多问题都有不同意见。其中我个人认为最值得关注的还是NFT的法律属性,显然NFT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财产本身,问题是在于NFT究竟是哪一种权利(权益)凭证。
实际上提出这样的问题本身也是错误的,因为“万物皆可NFT”,NFT的普遍适配特性使得理论上NFT可以对应各种不同的权利(权益),笔者在之前撰写发布的《NFT业务模式与关键问题法律研究报告》中,也明确提出“NFT是一种可自定义的权利凭证”。因此,说NFT只能是哪一种权利(权益)凭证是不准确的,准确的问题描述应该是哪一种权利(益)凭证才是NFT最核心的价值?
1、问题的价值
讨论这个问题为什么重要?笔者看到当前对NFT的各种界定都有,但作为互联网发展的第三次浪潮(web3.0)阶段的创新成果,我们也必须回到整个网络发展的大背景中去找寻NFT的价值意义。之所以会出现web3.0这个说法,其中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借助区块链来实现网络虚拟资产的确权,这个进步是划时代意义的,在此之前,所有网络上的虚拟资产、数字资产都只能以债权等形式借助所谓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游戏。
一个用户在游戏中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现金获得了某个装备或者角色,但用户却无法在法律上对这些有价值的资产获得财产权益,而只能根据用户协议将其作为一项从游戏公司获得的服务(债权)。笔者跟游戏公司也交流过,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他们也想让游戏中的一些资产权益确认到用户名下,但技术上无法实现。很简单的例子,任何游戏总有停服的一天,一旦停服,游戏公司还如何向用户交付这些资产呢?只有区块链和NFT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区块链使得上链后的信息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不会因为服务器的原因而消失,理论上是一个可靠的资产价值承载基础设施,仅有这个还不够,还需要有针对不同资产对象能够唯一证明其内容和权属的凭证,这个凭证也需要放到链上去,那就是NFT。回到游戏的场景下,如果游戏中的某个之前的道具,一旦用户花钱买了,就生成对应的NFT放到链上,日后就算游戏服务器关了,只要NFT还在,用户对道具的所有权就还在。
有人会说游戏都停服了,你拿着NFT又有什么用呢?道具要在游戏中才有价值。这个看法似乎没错,但问题在于如果游戏用户都始终持有对游戏中的角色和道具等的所有权(NFT),那么即便停服,这些权利就仍然有使用的价值,例如其他游戏平台完全可以开放对这些角色和道具的使用(之所以目前没有游戏公司这么做,就是因为无法确认用户持有哪些游戏资产),又或者是其他游戏公司可以接盘,把停服的游戏重启,因为这些用户和游戏资产之间的对应关系还仍然通过NFT牢牢的维系着,就好像一个商场的运营方如果不干了,其他运营方愿意接手的原因是这些商场里的商家和用户以及商品等都还在,他们本身就是价值。
退一万步讲,这个游戏就是挂了,停服之后没人接盘,也没有其他游戏愿意开放接纳这些游戏资产,但用户手上的这些游戏资产仍然有变现的空间,比如作为纪念品出售。典型的可以类比每一个历史版本的人民币,虽然新版货币发行后,旧版不再流通,但仍然有收藏和交易价值。又或者是,用户可以在自己持有的游戏资产基础上再做衍生品开发等等。
2、虚拟资产的稀缺性保障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观念需要厘清,不少人认为虚拟资产是可以无限量发行的,所以持有这些资产并没有价值。这是一个偏狭的看法,虚拟资产无限量发行指的是技术层面可以做到,但经济层面是不可能或者说没有意义的。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是稀缺才有价值,任何技术的运用都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投进去如果是为了无限制的生产出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显然成本无法回收,本身不具有稀缺性就不能称之为资源了。所以有经济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在控制着,数字资产不可能被无限创造,很简单的现象,你看哪个游戏公司会无限发行道具和游戏币呢?反倒是发行数量越少的道具才越值钱。
所以经济规律会保障数字资产的稀缺性,NFT和区块链会保障持有者对数字资产的产权,有了这两个大前提,用户对于数字资产的投入就有了更大的激励和动力,数字资产才会逐步的超越现实世界中的实体资产,成为web3.0原住民的生存基础。
至此,我们可以阶段性的小结一下,为什么有人提出来说web2.0到web3.0过渡的本质是从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的过渡,就是这个道理。没有区块链和NFT,网络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有的只不过是信息而已,有了区块链和NFT,才将信息转化成了资产,网络才从以前的信息载体转变成了价值载体。而在财产所有的权益类型中,最核心的就是包含了占有、收益、使用、处分在内的所有权,至于说债权等,有没有NFT都能实现,影响不大。
3、交易
任何资源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够将其价值最大化,经济发展的过程无非就是不断促进交易更高效的完成的过程,让资源更快的流通到能够将其最大化利用者的手中的过程。这也是我个人为什么一直主张数字藏品必须放开交易,不然没有意义,交易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炒作等等问题,但不能够因噎废食、本末倒置,不交易反而无法让NFT对应的资产找到价值支撑和价格度量,你能想象股票不开放二级市场吗?只有放开交易,那些没什么价值的数字藏品才会被市场筛选出来,如果二级市场没人买单,一级市场自然在发行的时候得不到认可,炒作的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抑制,否则一级市场的买家始终怀着不切实际的期待,待价而沽,囤积居奇。事实上,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提出的一个关键性的意见就是“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价值是要靠价格来衡量的,而验证一个NFT产品是否有价值必须要有二级市场,否则无法给出客观的铆定价格,离开价格谁又能凭空确定一个NFT产品有没有价值支撑呢?
4、NFT是“虚拟财产权”的技术实现
为了回应社会生活日渐向互联网迁移的大趋势,《民法典》突破性的规定了“虚拟财产”,尽管只是提出了概念,具体落地还要等单行法律的出台,但已然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有力的依据,同时我们注意到《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最高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654-661页)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并且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例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典型的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发文《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其中表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
可以说,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的认知和规定越来越一致,但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虚拟财产同实体财产相比,其数字化、虚拟化的特性使得难以对其形态、内容和权利指向进行固定,直到NFT出现之后,这个问题才算得到了彻底解决。NFT依赖其在区块链上非同质化部署的方式,可以一对一的与虚拟财产形成映射,从而在技术上为虚拟财产提供了有效的权利凭证。就好像现实世界中,一个人拥有一所房产,并不是实际住到房子里就可以了,而是要在房管局获得房产证,房产证上要记载清楚房屋的坐落位置、大小以及产权人信息,NFT就是起到对虚拟财产的“产权证”的效果。
所以,当前的形势是法律认可了虚拟财产权益,NFT在技术上提供了虚拟财产的有效凭证,两者共同构成了虚拟财产真正落地的基石,可谓是珠联璧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不能认识到NFT作为虚拟财产所有权凭证的价值,显然是与时代发展脱节的,
5、监管方向与NFT法律属性不矛盾
当前阶段,NFT主要的应用在于数字藏品,从行业实践情况看,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金融化,尤其是炒作。对此,最能够代表监管态度的当然是三协会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倡议》中明确提到了NFT产品、NFT底层商品的概念,并且要求不得通过分割所有权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这些内容实质上已经指明了NFT作为虚拟商品所有权凭证的属性。
除此以外,数十个城市纷纷出台了数字经济和元宇宙相关的促进政策及规划,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说明,NFT作为元宇宙(web3.0)的经济支撑已经被广泛认可和重视,尽管在数字藏品领域的应用上出现了监管所不希望看到的金融化、炒作等等问题,但这些问题仍然是局部的、阶段性的,可以通过具体的监管和个案进行管控,不影响NFT的整体价值。
事实上,任何资产都存在炒作的可能,股市上也一直有炒作行为,但不能因此否定股市和股权的价值。笔者近期参与了浙商总会数字资产分会的成立仪式,仪式上有专家发言提出“数字资产”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接触到的最特殊的资产类型,与石油、土地等不可再生能源不同,数字资产可以通过人类的创造不断生产,从而使得我们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得以极大的丰富,随着人类社会向虚拟世界迁移,数字资产必将成为最受关注的资产和资源。对此,笔者深表同意,经济学上科斯定理告诉我们稀缺资源生产和交易的前提就是确权,NFT为此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激励,法律对这一划时代的技术创新应该给予充分的规则确认,这也是当代法律人最能彰显时代价值的良机。
所有权凭证:NFT唯一核心价值
作者:张延来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代理NFT第一案过程中跟很多人进行了交流,尤其是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围绕案件中的诸多问题都有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