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情理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来,所遇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建议量刑十个月,法院判八个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法院判决六年;某交通肇事案,致人死亡,承担主责,事故责任复核维持,肇事方未获得谅解,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而当地几乎未见

近来,所遇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建议量刑十个月,法院判八个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法院判决六年;某交通肇事案,致人死亡,承担主责,事故责任复核维持,肇事方未获得谅解,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而当地几乎未见有该种案例;某强奸案,公安机关拘留,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嫌疑人被释放。这些案件,可见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定罪、取保候审、量刑看法方面可能会有所出入。
因法令标准尺度相对较宽,实践中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异,治安形势差异,犯罪案件是否高发等因素差异,难免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定范围内的判决,虽有所出入,亦无可厚非。但法律是同一部法律,虽地区不一,而在适用时有基本的差异则是有问题的了。同一地区同期相似案件,适用法律出入较大也是值得反思的。
刑法的原则有“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在量刑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判处刑罚”,讲究“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都是极好的,尤其是“罪刑法定”,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而言,所有犯罪都是法定的,不会无缘无故被追究刑事处罚。
如何做到“罪刑相称”,因世事纷繁,难以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制,因此这是一个在立法上、理论研究上、司法实践上都较困难的问题。立法上只能做到将刑期设定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及制定一些量刑规范、量刑指引,要求类案类判。
法律赋予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的一亩三分地,如何在这仅存的一亩三分地里面,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实现公平正义,争取到合情合理的结果,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但是,我们比较担心的是,大家工作那么忙,只考虑一些大的方面,小细节懒得去考究了,反正在法定范围内裁决就行。机械冰冷地考虑法律较多,悲天悯人地考察情理较少。比如我曾经办一个案件,相关人员就表示,这里不是菜市场不接受讨价还价,只考虑是组长这个主要因素,至于担任时间、原因、业绩、组内人员、与其他组长的差异等不再考虑。
对于被害人而言,大多希望惩罚被告人,对于被告人而言,大多期望从轻发落,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矛盾很难平衡,但主要在法定范围内,老百姓都是可以理解接受的。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这句话是《曹刿论战》里的一句话,我觉得挺适合法律这一项工作的。只要符合情理,人们就会觉得公平,就会拥护支持,可以用生命之躯拼命去守护。
刑罚关乎人的生命自由,也关乎是否给了被害方一个交代,所以一定要坚持“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当处罚还是要处罚。同时,要追求“合理处罚”,做到合情合理。我国现行的“罪刑相称”、“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各种从宽量刑的情节等规定都是这种价值的体现。我们应该要有这种思想理念,并且付之行动。
我国古代也有深刻的轻刑思想,诸如“德主刑辅”、“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用刑宽缓”、“尚德缓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令施于人,虽小必慎”、“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罪疑为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天下之患,莫深于狱”、“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些无不体现了极为慎重地适用刑罚。然而,儒生立法虽仁,酷吏执法常暴,好像虽然认可“民本思想”,但坊间却有“苛政猛于虎”、“孰知赋敛之毒,有甚于蛇者乎”的现象,这大概就是“知而不行”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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