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疫情下承包人提交工期索赔,你知道28天这个时间限制么?》、《疫情下承包人迟延提出工期索赔的救济》两篇文章发出后,不断地的有朋友询问如何解决工期争议。其实,若能协商解决是最高效、便捷的,但是不能协商解决,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管辖机关无论是法院,还是商事仲裁机构,若能够通过庭审查清的,则管辖机关可据此作出裁判,否则主张工期索赔的一方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工期鉴定申请,并由鉴定机构出具工期鉴定报告,作为对方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斟酌是否需要阻却鉴定。
桦天律师认为,是否提出工期鉴定申请与申请准备、机构选任、材料质证/提交、过程监督以及围绕工期鉴定报告的出具、核验与异议、合法性、使用、质证、鉴定人出庭、重新/补充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环节都存在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巨大风险,桦天律师将就此予以详细论述以便于承包人防范法律风险。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说说“工期鉴定”那些事。
“工期鉴定” 那些事(一)
--- 工期鉴定报告的法律性质
01 工期鉴定报告的概念
工期鉴定报告指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工期这一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反映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具体表现为工期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等。
工期鉴定报告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及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报告等均为工程鉴定报告。
工期鉴定是一项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工期鉴定报告的形成要求专业机构、专业人士运用专门知识来对建设工程中某个事件是否造成工期延误以及对延误天数、延误损失等问题进行准确地鉴别和判断。
02 工期鉴定报告的地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工期鉴定报告由诉讼或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或者商事仲裁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或商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或商事仲裁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该种情形也可称为工期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为司法鉴定文书。当然,也常有在司法程序之外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用于司法程序外的协商解决或者在司法程序中用作证据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八种证据类型,其中第七种即为鉴定意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工期鉴定报告是作为证据的一种来使用的,也就注定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既然工期鉴定报告在诉讼活动中是证据,所以需要当事人双方就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工期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质证,以供裁判者采纳与否。
03 工期鉴定报告的特性
工期鉴定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独立性。其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事实材料,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工期这一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独立做出的判断。
2.专业性。其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性机构和人员依据本身专业的知识、经验和严谨的鉴定方法出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准确性和严谨性。
3.需质证。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独立性、专业性、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其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就此,其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不具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判的最终效力,需要经过质证后由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纳。
4.范围性。其是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只限于应查明的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对法律问题的评价,应由裁判者去解决,而不应属于鉴定意见的范围。
5.可替性。其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工期鉴定报告是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别、判断得出的意见,若争议事实能够查清或者被一些其他证据证实,则其并非不可或缺,具有较大的可替代性。
04 工期鉴定报告的作用
工期鉴定报告的专业性、准确性等对建设工程工期争议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促进司法环境公平公正
工期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的一种,宏观上是对促进我国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微观上是对促进争议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得出的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的特点使其从科学的角度帮助裁判者确认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法律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的身份,提供客观科学真实的鉴定意见。因此,工期鉴定报告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对裁判者的裁判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及时、妥善地解决争议,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起到积极作用。
2.便利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案件争议当事人要想取得法庭或仲裁庭的支持,必须向裁判者提供有利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或仲裁请求,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但需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还要保证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等。但是,当案件的争议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都无法证明主张的情况下,会使得案件争议事实真伪难辨,给裁判者在审理中带来障碍。而工期鉴定报告作为一种相对科学、客观、准确的法定证据种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通过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报告,能够解决各方当事人对于工期延期责任的争议,还能确定工期延期的损失大小,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科学可信的合理参考,保证诉讼的有效进行。
3.推动裁判者的高效办案
工期鉴定报告作为独立的法定证据,是裁判者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由于工期鉴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若裁判者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待证事实关系到专业领域,这种专业性知识又超出了裁判者的知识能力范围,这将使其难以准确辨别、判断,进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此时,鉴定报告在协助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往往就起到关键作用。
“工期鉴定” 那些事(一)--- 工期鉴定报告的法律性质
作者:刘世杰 蒋青化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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