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创新发展,近些年以来,经济活动中比较频繁出现了刑民交叉的案件,从程序上如何处理这些案件呢?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创新发展,近些年以来,经济活动中比较频繁出现了刑民交叉的案件,从程序上如何处理这些案件呢?
虽然各地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按照现有的法律和规定,结合不同的情形,存在不同的处理程序。本文分享高庭所汪建峰律师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简单分析。
一、处理刑民案件目前的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
二、司法实践中具体处理程序
1.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
如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则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再恢复审理民商事案件。这一原则的核心要点在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出现这种情况,也就等于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的中止审理事由,应当裁定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的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当然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包括刑事不予立案、刑事撤案、形式不起诉、法院判决等情况,出现上述几种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定为中止事由消失,恢复审理。
如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则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2.分别审理的处理方式
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规定还列举了5种主要的具体情形。
针对分别审理的方式,最核心的要点在于:虽然是同一当事人,但因为不同的事实,而且是分别发生了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从这个可以得知,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产生是同一当事人,但由于不同的事实基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出现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可想而知,不同的事实基础产生的后果,虽然是同一当事人,也不能简单粗暴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打包”处理,而是基于不同的事实基础分别从民商事审判和刑事追诉两天线路分别进行,互不干涉。
3.对涉及非法集资类等涉众型经济类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主要是因为该类案件社会影响大,受害人不特定,且往往人数众多,分散在全国各地,合计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基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被害人得到公平受偿,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来挽回受害人的损失,从而采取对该类民商事案件不予受理,
针对法院不予受理该类民商事案件也是基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且最终也被法院定性为刑事犯罪的,如果该类案件没有被司法机关立案或者立案后被撤销、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判决不构罪的,则不影响受害人一方按照民事起诉方式维权,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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