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章科技有限公司诉唐某超、嘉兴绿方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案例介绍
2001年7月19日,浙江华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泥干化机等污染防治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2004年以来,唐某超先后与华章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公司的监事、副总经理兼采购总监、带机产品经理、高级工程师等。
2012年5月12日,华章公司与唐某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后者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牟利、或为故意加害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该协议还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说明,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3年2月19日,唐某超及其配偶张某燕受让了嘉兴绿方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在此基础上,两人与其他两名股东重新组建公司,并将公司更名为嘉兴绿方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方舟公司),选举张某燕为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超任公司经理。两人为控股股东。以上事实唐某超未告知华章公司。
2013年9月1日起,华章公司实施新《员工手册》,该手册附则《华章科技违纪违规管理细则》约定不得透露公司保密材料等,唐某超对此收悉。
2014年7月29日,在华南理工大学任职的朱某林与其他人投资成立了广州博依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依特公司)。华章公司指派唐某超等人与博依特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博依特公司对华章公司承接的同类项目进行了考察。出于对华章公司实力的信任,博依特公司愿意全部采购华章公司的设备,后经唐某超建议,其分别与绿方舟公司、华章公司签订了市政污泥深度处理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绿方舟公司向博依特公司提供三台预脱水过滤机和饼泥破碎机(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华章公司向博依特公司提供三台钢带式压榨过滤机(合同总金额160万元),前述设备属于同一流水线的前后道设备,其中钢带式压榨过滤机为主要设备,其他为辅助设备。
华章公司认为唐某超及绿方舟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裁判信息
(一)争议焦点:
唐某超在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原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二)裁判内容:
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可认为华章公司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等)、项目合同、技术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华章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表明唐某超任职期间有渠道及机会获取华章公司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其与配偶入股并实际控制绿方舟公司,两公司在环保研发(如污泥处置)方面存在重合业务,已经使华章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处于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中,加之两公司同一时间与同一客户签订了同一项目中的关联设备的供货合同,华章公司已完成了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初步举证责任,唐某超与绿方舟公司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唐某超与绿方舟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据此,认定唐某超、绿方舟公司均构成对华章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判决二者共同赔偿30万元。
宣判后,唐某超、绿方舟公司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20年9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某超、绿方舟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不得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四、法律知识总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釆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分别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即价值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
本案涉及员工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原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并攫取了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非离职后实施的竞业行为。虽然商业秘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人举证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员工离职后入职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可认定员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原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对员工不侵权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员工在职期间成立与所在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交易机会的具体来源,结合相关事实,可以推定该交易系剥夺了所任职单位的交易机会,构成侵害公司客户名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企业若发现员工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本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并攫取了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合理维权、降低损失。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对涉密人员进行入职管理:(1)待聘员工的背景调查;(2)拟入职员工不侵权承诺;(3)签署保密协议;(4)保密培训。此外,企业还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履职管理,如保密教育、保密自查、商业秘密权属约定等。
注释:参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512号判决书
商业秘密案例分享(八)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浙江华章科技有限公司诉唐某超、嘉兴绿方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案例介绍 2001年7月19日,浙江华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泥干化机等污染防治设备的研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