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歌手霍某和陈某分手的新闻炒的沸沸扬扬,很多人替陈某为霍某搭进去九年青春和两三百万觉得不值。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上分析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两三百万,分手后还能不能要回来。
一、两三百万都花在了什么地方?
根据陈某发的微博,自己这几年给霍某花了两三百万。而这笔费用的去向,微博只提到一部分是用于给霍某买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好的衣服最好的鞋子最好的手表,一部分用于购买保健品和治疗膝盖的药物。

而这些费用,加一起可能不够两三百万,由于陈某没有发布没有更多的信息,因此根据常理推测,有几种可能:一是支付两人房屋租金及共同生活开销,因为微博中也提到出租屋。二是转账给对方。
二、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花费能否要回来的司法裁判规则
根据各地法院案例,总结出来的裁判规则有以下几条: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认为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5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关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能否撤销的观点如下:
钟某在恋爱期间为汪某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某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钟某请求汪某返还赠与财产,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汪某返还购车款的80%,并无不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观点如下:
原、被告恋爱期间,怀着结婚的愿望,赠送对方礼物,现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要求对方返还礼物,应酌情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赠送的迪奥包一只、迪奥手表一只、礼金人民币10,000元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恋爱期间其支付被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60,100元、美金2000元,由于信用卡透支和原告打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透支均为实物消费,而被告信用卡消费数额大大超过原告打款数额,据此,认定系在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消费,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恋爱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能撤销赠与
参考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317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观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某在与宋某恋爱期间,为宋某购买项链,并已交付给宋某。虽然后来苏某与宋某因性格不合已分手。但因苏某已实际交付项链,双方赠与合同行为已经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案涉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至宋某,苏某要求撤销赠与不能成立。
3、在区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时,法院会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进行认定
参考案例:见上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517号民事裁定书
4、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款项往来发生的原因有赠予、保管、委托、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等多种可能性,在双方当事人对款项发生的原因存在争议时,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水平、交付款项的来源、金额、时间以及双方的感情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参考案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
三、本次事件中不同类型款项能否返还的具体分析
1、关于陈某送霍某的衣服、鞋子、手表
普通人赠送的几百几千元的衣服,分手后很难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明星穿的衣服、鞋子,价格非常昂贵,结合陈某的收入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并且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那极有可能能够主张返还。手表同理,如果价值比较高,也可以主张返还。
2、 陈某为霍某购买的保健品、药品
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消费,因此无法要求返还。
3、如果陈某涉及转账给霍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转账的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需要通过双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备注等证据来判断转账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保管、委托、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
如果是借款,那霍某应该偿还;
如果是赠与,需要结合转账金额、双方是否存在婚约进行判断。
如果转账金额较大,且双方存在婚约,法院极有可能支持返还;
如果转账金额较小,几百几千甚至一两万,包括1314、52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赠与,不支持返还;
如果是代为保管,霍某也应该予以返还;
如果是委托,需要结合具体委托事项判断;
如果是转账用于支付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而双方没有约定过返还,则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4、如果陈某支付了租金和共同生活的开支
如果双方关于租金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费用没有约定,那陈某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2021)津02民终2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开支观点如下:
本案中蒋某确实替庞某支付了房租、押金、中介费和煤气水电费物业费费用共计16937元,但当时双方属于恋爱关系,蒋某系自愿为庞某租房垫付上述费用,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关于上述费用双方存在返还的约定。现蒋某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庞某返还上述费用及其利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陈某还可以主张哪些款项
如果双方同居,同居期间有共同劳
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女方可以要求分割。比如购买的理财产品、股票、或者女方参与了男方项目的经营管理,可以要求分割。
分割的原则为:
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而且双方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列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参考案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2009年12月,韩某购买基金共计17万元,
此时双方已同居达七年,期间双方的经济在一起共同开支,现有充分证据证明韩某与邓某共同参与了经营活动,经济上双方无明确的分立,韩某亦举示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基金系个人出资,故应认定该基金为邓某与韩某的财产。
陈某为霍某花的两三百万还能不能拿回来?
作者:史文婷来源:简法Lagom

最近,歌手霍某和陈某分手的新闻炒的沸沸扬扬,很多人替陈某为霍某搭进去九年青春和两三百万觉得不值。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上分析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两三百万,分手后还能不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