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来源: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危险驾驶罪关于“无驾驶资格”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22时16分,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青H4**06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陶尔

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危险驾驶罪关于“无驾驶资格”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22时16分,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青H4**06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陶尔根家园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9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9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件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
2023年12月1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制定颁布,进一步完善醉驾案件处罚情节适用,其中即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处理并不得适用缓刑。相比大众熟知的“无证驾驶”,包括被暂扣汽车驾驶证或者因各种原因被吊销、注销驾驶证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则进一步限定为自始未取得过汽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或者取得驾驶证但准驾车型不符。如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经侦查查询,其自始未取得过汽车驾驶证,相比“无证驾驶”中被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的人员,其从未经过系统驾照考试,对交通规则认知不够、车辆操控熟练度不足,故即使金某某系被交警查获到案,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潜在危害性更大,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其从重处理,并且不适用缓刑。禁止醉酒驾驶的观念早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在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事,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将风险安全意识抛诸脑后,甚至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法律对酒后开车的制裁只是手段,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拒绝醉酒驾驶机动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