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师郑州分所梁利波律师团队为一起卖淫型案件进行辩护,在辩护意见中着重区分“组织”和“介绍”,最终将侦查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辩护为介绍卖淫罪,当事人的刑期得到相应的下调,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效果。
一、案件简要和受案经过
大概是2020年的12月份,当事人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在酒吧中结识了卖淫女A,并在交往的过程中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无所事事的当事人在和女朋友A的交往过程中结识了卖淫女B和卖淫女C。当事人逐渐了解到卖淫收入可观,萌生了做风俗生意的意图,于是从老家叫来了自己的亲友共谋此事,然后付诸实施。
他们制定的具体流程是,由自己的亲友充当键盘手在各大聊天平台(如陌陌、探探、百度贴吧等)中发布招嫖信息,如果有人搭讪,就添加对方的联系方式,向对方介绍卖淫女的价格和服务,谈妥之后由当事人安排司机将卖淫女送至客人指定的位置,并从中嫖资抽成获利。
持续了大概3个月左右,他们从中获利2万多元。公安机关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了该案线索,将当事人、卖淫女、司机、键盘手等犯罪嫌疑人一并抓获归案。侦查终结后,将当事人以组织卖淫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家属找到京师郑州分所梁利波律师,由我和梁律师共同进行接待,并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梁律师和我一致认为,根据案件情节并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构成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罪名量刑幅度之间的差距甚大。本案当事人的涉案罪名的定性问题,对当事人必然至关重要。案件接受委托后,团队多次召开案件研讨分析会,探讨改变案件定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的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专业的辩护意见。
二、我们认为涉案罪并非组织卖淫罪
我们的观点是,将当事人涉案罪名定性为“组织卖淫罪”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张某的犯罪活动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不符合组织卖淫罪中“控制多人”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根据以上规定可见,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辩护人认为,这里的“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其中,通过扣押证件、扣留行李、交付押金等卖淫人员的财物,或者制定严格的上下班打卡、请假旷工扣款等制度来控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使得卖淫人员在其场所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而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决定卖淫人员合适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的,则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构成组织卖淫罪,那么首先他所管理或者控制的卖淫人员至少应当在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辩护人认为受当事人直接管理的卖淫女只有C一人。而侦查机关指控的卖淫女A和B并不属于张某管理或者控制。
其次,当事人给卖淫女A和卖淫女B介绍嫖客行为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通过当事人的供述和卖淫女A及和卖淫女B的陈述可知,卖淫女A是从2020年11月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并听从当事人以外的人指挥和安排,在认识我们的当事人之后,也接受当事人介绍过来的嫖客,但二人之间并不存在管理或者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侦查机关将卖淫女A认定为当事人管理或者控制的卖淫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再次,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区别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需要厘清当事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卖淫女A和B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卖淫女不受当事人的任何“控制”。当事人没有为管理卖淫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也没有约束卖淫女的工作时间、提供性服务的方式、方法等,更没有对卖淫女设置任何奖惩。卖淫女是否卖淫、提供何种卖淫服务完全取决于卖淫女自己,当事人不予干涉。
事实上当事在结识卖淫女A和B之前两人已经在通过他人介绍嫖客的方式长期从事卖淫活动了,根本谈不上属于张某组织或者管理、控制的卖淫女。
根据上述,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应当为介绍卖淫罪。因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之间刑期差别巨大,希望检察官依据本案的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的罪名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三、公诉人的最终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和公诉人的有效沟通,我们的辩护意见终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公诉人的认可并予以采纳。最终检察官认为当事人构成组织卖淫的证据不足,并将当事人涉嫌的罪名直接由组织卖淫变更为介绍卖淫罪。
罪名变更之后,一切都变得简单了。最后,检察官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专业的职业素养,匠人般的精神和态度是团队成员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取得成功的奥秘和诀窍,秉承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们始终在路上。
以所办案件谈卖淫类犯罪的“组织”和“介绍”
作者:李硕来源:京师豫见

近日,京师郑州分所梁利波律师团队为一起卖淫型案件进行辩护,在辩护意见中着重区分“组织”和“介绍”,最终将侦查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辩护为介绍卖淫罪,当事人的刑期得到相应的下调,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