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明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玛莎拉蒂莱万特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谭明明构成重伤二级,刘松涛构成重伤二级,张小渠构成轻伤一级。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法益侵害学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危害性),所应受到的刑罚应当是与其侵害的法益损害结果的严重性是成正比。这也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的法律利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两死一伤的生命权,财产权的损失。可以说本案谭明明的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属于可以判处死刑的刑罚适当的范围内。

但为什么是无期徒刑呢?根据我国刑法赔偿谅解制度的立法理念(社会补偿原则),为了被害人一方的利益,侵害法益的被告人应当尽力去修复被损害的法益,可以获得一定适当的减刑。这也是赔偿谅解制度的设立思想。本案的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说被损害的社会公共秩序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修复,以及被侵害的他人的生命权也已经得到了补偿,所以最后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结果已经大大降低了。
另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面也是量刑要考虑的重点。谭明明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这些案件的情节均反映了谭明明的主观恶性较直接故意要小很多,应该给其悔改教育的机会,而不是判处死刑。
跟谭明明同乘的人又为何也被判刑呢?因为刘松涛、张小渠对谭明明酒后驾车不但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还怂恿她逃逸,以致发生更严重后果。三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共同犯罪,并不因不是实际驾驶人而免罪。
谭明明案再次警示我们,醉酒驾车导致的严重危害和面临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无法承受其重。从危险驾驶到危害公共安全仅一念之差、一步之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成为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要参加一些亲朋好友的聚会,“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对酒后驾车的人一定要坚决劝阻、制止。希望通过谭明明案的惨痛教训,让社会公众养成文明规范的驾驶习惯,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自觉意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谐、美丽。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明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玛莎拉蒂莱万特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谭明明构成重伤二级,刘松涛构成重伤二级,张小渠构成轻伤一级。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法益侵害学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危害性),所应受到的刑罚应当是与其侵害的法益损害结果的严重性是成正比。这也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的法律利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两死一伤的生命权,财产权的损失。可以说本案谭明明的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属于可以判处死刑的刑罚适当的范围内。

但为什么是无期徒刑呢?根据我国刑法赔偿谅解制度的立法理念(社会补偿原则),为了被害人一方的利益,侵害法益的被告人应当尽力去修复被损害的法益,可以获得一定适当的减刑。这也是赔偿谅解制度的设立思想。本案的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说被损害的社会公共秩序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修复,以及被侵害的他人的生命权也已经得到了补偿,所以最后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结果已经大大降低了。
另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面也是量刑要考虑的重点。谭明明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这些案件的情节均反映了谭明明的主观恶性较直接故意要小很多,应该给其悔改教育的机会,而不是判处死刑。
跟谭明明同乘的人又为何也被判刑呢?因为刘松涛、张小渠对谭明明酒后驾车不但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还怂恿她逃逸,以致发生更严重后果。三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共同犯罪,并不因不是实际驾驶人而免罪。
谭明明案再次警示我们,醉酒驾车导致的严重危害和面临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无法承受其重。从危险驾驶到危害公共安全仅一念之差、一步之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成为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要参加一些亲朋好友的聚会,“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对酒后驾车的人一定要坚决劝阻、制止。希望通过谭明明案的惨痛教训,让社会公众养成文明规范的驾驶习惯,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自觉意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谐、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