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害,区分过错担责任

来源:志丹法院

文章摘要
原告加佳与被告何文虎系表亲关系。原告加佳受雇于被告何文虎从事网络架设安装工作,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原告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万元,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原告加佳与被告何文虎系表亲关系。原告加佳受雇于被告何文虎从事网络架设安装工作,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原告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万元,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被告已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4万元,剩余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再行赔偿12万余元。案件经调解、开庭审理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再行负担2.5万元,原告自行承担4万元。宣判后原告认为自己不应负担任何费用提出上诉,延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加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21年1月7日,原告拿到终审判决后要求被告履行,经承办法官联系,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2.5万元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运输、客运、加工、承揽关系。
其次,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的规定避免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也提醒提供劳务方谨慎小心作为,抑制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
最后,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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