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石女士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石女士出资2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共同出资10万余元装修、购买家具入住。现两人分手,房屋如何分割?
民基律师尚绪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因房屋完全由石女士出资购买,故房屋可以分配给石女士,装修的花费是2人共同出资,因此应平均分割。
善意取得
作者:尚绪欣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和石女士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石女士出资2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共同出资10万余元装修、购买家具入住。现两人分手,房屋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