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麻籽终于取得“身份证”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导言: 大家看到标题后或许会有疑问,法律类的公众号为何会讲“亚麻籽”?

导言:
大家看到标题后或许会有疑问,法律类的公众号为何会讲“亚麻籽”?但餐饮行业的从业者或将会心一笑;因为近两年间,有诸多知名餐饮品牌因为亚麻籽定性的问题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亚麻籽引起的风波……
1、如何定性亚麻籽?
亚麻籽,又被称作胡麻籽,是一种有着坚果风味的红棕色小果实。在西方国家,亚麻籽是烘培师制作面包、饼干等糕点的常见原料之一。
在我国,亚麻籽油是常见的食用油品种,但亚麻籽本身却并不如西方国家普及。近几年,由于亚麻籽丰富的坚果风味及其富含的多种氨基酸等对人体有益的元素,亚麻籽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众多食品经营者的注意。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对“食品原料”的判定主要依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药食同源目录》以及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有关公告、批复、复函,但不管是《新食品原料目录》、还是《药食同源目录》,抑或是国家卫计委的历次发文中,都遍寻不到亚麻籽的身影。
2、亚麻籽能够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吗?
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将亚麻籽认定为“不属于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亦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然而,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普通食品,其配料中包含亚麻籽,亚麻籽不属于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涉案产品违反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判令被告退货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此判例后,职业打假人开始将含有亚麻籽的食品作为热门打假对象,但由于亚麻籽是多种烘培制品的必备原料,亚麻籽就此成为了食品经营者的头疼问题。为此,全国各地的食品经营者也反复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回应释明。
2017年4月,江苏食药监在回复网友对于亚麻籽能否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问题时回复称:“尚未收到卫生部门关于批准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通知,亚麻籽及其相关制品暂不能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
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国家卫计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对亚麻籽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没有明确表态。
同年8月底,浙江食药监发布《关于征求亚麻籽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批复意见的通知》,对亚麻籽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向公众征求意见。依据该批复意见,浙江食药监的观点是“不宜将亚麻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行为判定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
同年10月,上海市食药监局发文要求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停止生产经营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的普通食品,对正在销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召回的产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该文一出,立刻有网友反驳,其认为上海食药监的该份批文存在逻辑谬误,既然食药总局在《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经肯定了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这一事实,完全可以理解为亚麻籽在我国有食用习惯;至于亚麻籽在其主要作用之外,如何发挥其次要作用,不应简单直接否定。
3、亚麻籽终于被正名
几经波折后,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明确表示:
经研究,直接食用的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宜在标签标示“熟制后食用”等类似消费提示。
至此,关于亚麻籽能否作为食品原料的争论有了确定的结果,亚麻籽终被正名。
结语
亚麻籽的纷争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较为粗糙、宽泛;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餐饮店、面包咖啡店等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诸多法律风险这一事实。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要有效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必须:
• 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关注行业法规、政策的发展动态与趋势;
• 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预包装、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合规审查,加强对添加剂、食品原料、过期商品、进口食品等容易引起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食品管理;
• 做好经营过程的流程监控工作与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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